商业银行解散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旨在挽救企业并增值破产财产,而后者则是通过重新分配财产来消灭企业。具体措施上,破产重整侧重于保护企业,而破产清算更注重对债务人财产的变价分配。 企业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虽然都是破产程序,但它们的目的和措施存在明显的区别。破产重整旨在挽救企业,通过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如追加投资、对债务履行的合意推迟和减免、企业的合并和分立等,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体现使破产企业财产增值的功能。而破产清算则是对企业财产进行重新分配,其主要目的是使企业消灭,体现的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功能,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在具体措施上,破产重整侧重于挽救企业,而破产清算则更倾向于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变价分配。 商业银行破产与企业破产:法律程序、债务处理和影响分析 商业银行破产与企业破产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在法律程序方面,商业银行破产通常受到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并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如清算或重组。而企业破产则通常根据破产法进行程序处理,包括申请破产、破产清算或重组。在债务处理方面,商业银行破产往往涉及到大量的债务,需要通过清算或重组来偿还债权人。而企业破产则可能涉及到各种类型的债务,...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商业银行的解散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因出现银行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等致使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另外,商业银行可能因为分立、合并解散。本条是对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的情形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解散依照法律规定包括两个步骤,即申请和批准。合并是商业银行解散的一个主要原因。合并有两种情形:一是新设合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商业银行合并为一家银行,参加合并商业银行宣告解散。因合并而解散的银行要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说明解散的理由和保证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的计划。二是吸收合并,一家商业银行将另一家银行合并,被吸收方解散。商业银行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同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商业银行应...
《商业银行法》第69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商业银行的解散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因出现银行章程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致使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解散事由有:(1)合并。《公司法》规定合并有两种: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前者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并为一个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如果商业银行是吸收。合并的被吸收方或者新设合并的一方合并者,都会产生解散的结果。(2)分立。《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分立形式:派生分立,即一个公司用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新设分立,指一个公司的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商业银行的分立如果是采取新设分立的方式,被分立的商业银行解散。(3)公...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商业银行的解散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因出现银行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等致使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另外,商业银行可能因为分立、合并解散。本条是对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的情形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解散依照法律规定包括两个步骤,即申请和批准。合并是商业银行解散的一个主要原因。合并有两种情形:一是新设合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商业银行合并为一家银行,参加合并商业银行宣告解散。因合并而解散的银行要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说明解散的理由和保证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的计划。二是吸收合并,一家商业银行将另一家银行合并,被吸收方解散。商业银行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同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商...
【商业银行合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商业银行合并为一家银行的法律行为。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其中一家银行(吸收方银行)存续,而其他银行(被吸收方)解散。如甲、乙、丙三家银行合并,合并后,甲继续存在,乙、丙银行消失。合并后的银行仍沿用甲银行的名称,乙、丙银行的财产及债权债务都由存续银行(甲银行)承继,其股东也成为存续银行的股东。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在合并各方都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家新的银行。如甲、乙、丙三家银行合并后,三家银行同时消失,另外创设出丁银行。甲、乙、丙三家银行的财产、债权债务及股东,均归属于丁银行,丁银行不沿用甲、乙、丙三个银行中任何一家银行的名称。.....。...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等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理由和债务清偿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九条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银行分支机构撤销流程(1)注销登记在所属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如在于洪区登记的,请到于洪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的工商登记窗口办理。首先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登记窗口进行注销登记的相关事项咨询,领取《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2)准备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因为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准备出具相关材料。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银行加盖公章。(3)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在提交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的...
综观中国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生成的根源,分析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商业银行形成的不良债权的防范和化解不只是简单的技术性操作,而应重点加强经济和金融制度的调整。拟提出以下几种制度设计:(一)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商业银行不良债权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内控不健全,主要表现形式是: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和部门的负责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按照个人意志办事,在信贷风险资产的发放上,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和约束监督制度,随意性较大。必须把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作为坚持不懈的目标任务,努力构筑银行业风险监管与管理的内部防线和微观基础。要不断规范和加强对银行业内部控制的考核评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套有效的内部管控机制,发挥董事会与经理层在风险管理中既统一又区别的作用,提高内审部门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促进风险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果的不断提高。金融机构按照统筹兼顾、精细工作、区别对待、靠前化解的原则,加快客户结构调整,对经营不善的企业客户及时控制和处置风险。(二)探寻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途径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全国银行不良资产监督委员会、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其各类职责如下:全国银行不良资产监督委员会可置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