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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2024-07-12 09: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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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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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至十八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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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学生打架受伤学校赔偿吗?学校学生打架受伤学校未尽到责任的学校需要赔偿。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二、小学生在学校打架受伤谁负责小学生在学校打架受伤责任谁负责,首先是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况:(一)如果是因为学校的过错给孩子造成了伤害,那么学校是肯定要负责的。(二)如果是因为学校里的第三人给孩子造成的伤害,学校也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也还是要对孩子负责,同时第三人要进行赔偿。三、大学生校外打架学校担责任么大学生校外打架学校一般不担责任,但属于学校的原因导致的也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条例处罚。对在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教育机构,应当及时报警,属于治安案件,严重的涉嫌刑事犯罪。另外,打架斗殴的行政处罚,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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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教育教学、生活设施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报销范围在3千到6千之间,报销比例分别为50%、60%、70%、80%、90%。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学校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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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园损害赔偿如何认定责任1、由于教育管理机构本身的过错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造成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所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管理机构责任与监护人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3、第三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和教育管理结构的补充赔偿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至于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但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偿为宜。二、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1、特定时间在时间方面,应当以教育机构的工作时间之内为基础,并包括其合理延伸。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教育机构组织进行的教育教学环节中,但在校期间的非教育教学时间,比如课间休息时间,放学后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也应属于校园人身损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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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校受伤学校负责任吗?孩子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责任是分情况而言的。孩子的年龄会影响到学校的责任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下)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八周岁以下的孩子心智各方面都不成熟,对事物的理解不够充分,对自己的行为无法做出正确地判断。孩子离开了父母在校期间就完全处于学校的看管,因此,法律对学校加重了举证责任,如果学校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该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八周岁以上到十八周岁以下)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由于此年龄段的孩子已经具备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如果是违背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导致人身损害的一般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责任。孩子在校期间,学校对孩子尽到对学生的管理职责,比如落实了校内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了学生安全;同时学校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职责和照顾责任,制定了有关的规章制度,并要求学生认真遵守,在学生与学生之间发生了不合符规章制度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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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到同学伤害,如果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由同学的监护人来赔;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由同学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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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纠纷发生后,如果是学校一方的过错,学校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 2、因学校未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但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引起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人; 3、学校完全没有过错,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全部责任引起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 4、学校和学生均无过错,那么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学校和与事故有关的学生监护人可成为共同的补偿义务人; 5、教师履行职务的行为应视为学校行为,因教师体罚学生等引发的赔偿纠纷,应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是单独的赔偿义务人;教师只有因教学活动以外的原因实施侵害行为的,才能成为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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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意外死亡的赔偿问题先要看学生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再要看学校的责任大小。如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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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损害赔偿的认定:发生校园安全事故的,如果校园安全事故是由于学校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由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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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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