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损害诉讼时效
环境污染损害的定义为:由于人的活动而引起的,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以及其他动植物健康的一种损害。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一、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1.减少碳效应:减少您的碳排放出行以控制海洋酸化程度,从而降低对珊瑚礁和海洋生物的危害。2.了解海产食品:为保护鱼类做贡献,以支持其可持续发展。3.减少塑料垃圾:减少塑料制品的使用,并且关注塑料用品回收项目,坚决抵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品,例如塑料瓶、塑胶袋和塑料吸管,从而减少排放到海洋中的塑料垃圾。4.保护海滩环境:当您离开海滩时带走您的垃圾,并且帮助收走他人遗留的废弃物,积极参与全球性的海滩清洁、海洋无垃圾的活动。5.鼓励企业和商家参与环保: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是每个人的职责,您可以积极鼓励您所在的企业或商家投身环保事业中。6.选用生态环保产品:支持时尚品牌的环保行为,例如打造环保材料户外家具和太阳镜,以及其他采用海洋回收塑料品制成的商品。7.在政治层面加以重视:政府若能对于海洋环境保护采取有力措施,到2030年至少可以让30%的海...
一、修改时效期间的长短尽管环境污染损害诉讼时效三年及最长时效之二十年均有过短之嫌,但延长的幅度多少为恰当,中外皆莫衷一是。就法律与案件这个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而言,时效期间长短的修改不是上策,任何一个时间段作为时效期间都不能普遍地、很好地适用于每一个案件,而且会减损时效制度的精神和内在价值追求,对有的案件来说会显得没必要那么长,而对另一些案件来说则仍然不够长。此外,对最长时效而是年的修改,还会引起整个诉讼时效体系的不小的紊乱。二、修改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有明确的被告人是民事起诉的要件之一,传统民事起诉中,被告人的获知不是什么难事,而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就大不相同了。除了因果关系的确认困难性本身的障碍之外,施害方故意逃避、推卸法律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我国,不少工厂夜间偷偷排污,或环保局、检查组一走就停止环保设施的运行;在日本,“日本学者在谈到水俣病的惨痛教训时指出,在日本公害史上绝对不能无视的一点,是企业、行政和御用学者三为一体,共同掩盖了公害的真像。”有必要将对被告人的获知这一点突出出来,调整原被告之间存在的诉讼利益的不平衡。已有的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受害人最后接触有害物体时开始计算的“...
有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倾倒固体废物立案标准是什么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
一、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1、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为三年。环境污染损害有间接性、潜伏性、长期性、遗传性等的特点,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关系链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是无法找到的,受害人往往难以知道或根本就不知道受到的是什么损害。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包括:1、人身损害赔偿。由于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2、财产损害赔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部分无过错责任原则1.跨界环境...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之三年及最长时效之二十年与立法目的而言,实在不相适应。基于环境污染损害间接性、复杂性、长期性、潜伏性、因果关系模糊性、证据获取困难性、当事双方实际诉讼地位的不平等性等原因,学界多建议延长其最长诉讼时效至30到50年,但缺乏合理性依据分析及充分的中外司法判例参考。在不改变现行诉讼时效期间及“有明确的被告人”之起诉条件规定的情况下,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之“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为“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并致害人时起计算”,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矛盾问题,且可以适用于环境破坏损害赔偿诉讼。一、刑法污染环境罪是怎样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环境保护的手段有哪些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这些损害可以分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和应急处置费用。其中,环境污染损害类别包括空气环境污染损害、水环境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光环境污染损害、土壤环境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鉴定和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等。 在民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和司法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工作的特殊需求,对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资质。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空气环境污染鉴定、水环境污染鉴定、声环境污染鉴定、光环境污染鉴定、土壤环境污染鉴定、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鉴定)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以及环境保护或治理工程项目评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