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物之债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 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 种类之债具有以下特点: 1、种类之债以种类定给付标的物。 种类,是以物的共同属性,抽象地概括某一类事物的全体的名称。 因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通常为可代替物。 2、种类之债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才能履行。 标的物的特定化,导致种类之债的性质变更为特定之债。 特定化前的债与特定化后的债仍保持同一性,债的内容并不发生变化。 3、种类之债的标的物为某一种类物中的一部分,在交付前不能将其与其他部分分开,因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于债权人,而不能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者除外。 4、种类之债通常不发生全部不能。 由于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因而在传统民法理论上,种类之债不发生全部不能,当种类物的一部分灭失时,债务人仍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至少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财力换取相当的种类物以履行给付义务,只有当该种类物在社会上已不存在或为法律禁止时才发生履行不能,否则债务人仍应依约交付种类物。...
种类之债具有以下特点: 1. 以物的共同属性为种类,以物的特定性为给付标的物。 2. 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才能履行,标的物的特定化导致种类之债的性质变为特定之债。 3. 种类之债的标的物为某一种类物中的一部分,在交付前不能将其与其他部分分开,因此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于债权人,而不能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 4. 种类之债通常不发生全部不能,由于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因此债务人仍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至少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财力换取相当的种类物以履行给付义务。只有当该种类物在社会上已不存在或为法律禁止时,债务人才无法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
1、种类之债以种类定给付标的物。种类,是以物的共同属性,抽象地概括某一类事物的全体的名称。因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通常为可代替物。2、种类之债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才能履行。标的物的特定化,导致种类之债的性质变更为特定之债。特定化前的债与特定化后的债仍保持同一性,债的内容并不发生变化。3、种类之债的标的物为某一种类物中的一部分,在交付前不能将其与其他部分分开,因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于债权人,而不能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者除外。4、种类之债通常不发生全部不能。由于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因而在传统民法理论上,种类之债不发生全部不能,当种类物的一部分灭失时,债务人仍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至少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财力换取相当的种类物以履行给付义务,只有当该种类物在社会上已不存在或为法律禁止时才发生履行不能,否则债务人仍应依约交付种类物。...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用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即通过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物可分为 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是与种类物相对的一个法律概念。种类物其指性质、种类相同,即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和经济意义的物。种类物经过选择、购买、给付也可以特定化而成为特定物。如消费者购买某手机后该手机区别于其他同一型号的手机成为特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别1、特点不同特定物具有特殊的质量、构造、性能或者外部特点。种类物是具有某种物的共同属性,可以通过数量、度量、重量决定其共同属性之物。2、特性不同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独一无二性。种类物是可替代之物,如大米、正在出售的汽车等。3、种类不同特定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种类物一般是动产。...
种类物之债。所谓种类物之债是指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但当事人双方须就债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扔议。例如买卖某种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合同成立后,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特定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债即为种类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财物之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1.种类物之债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而特定物之债在标的物灭失时就会发生履行不能。此时若该履行不能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的,债务人只能承担损害赔偿等债务不馒行的责任。2.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3.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不同。就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意外风险也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其意外风险电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1、种类之债经特定化即可转化为特定之债:(1)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2)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2、种类之债何时可以转化为特定之债?(1)赴偿债务(送货上门)债务人将给付物送至债权人住所地,使债权人处于随时可以受领的状态时。(2)往取债务(上门提货)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特定数量分开,可以清晰辨识,并通知或者要求债权人前来领取时。(3)送付债务(代办托运)债权人对承运人完成发送行为时。3、对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的理解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享有指定权,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物分离准备交付,如加标识或者包装。知识链接:区分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意义1、这是对财务之债的分类劳务之债因为没有标的物,所以不能区分特定之债或者种类之债。2、特定之债在债务履行前标的损毁、灭失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种类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于债务人不履行种类物之债是,债权人得请求实际履行。3、种类物买卖的风险承担问题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种类物买卖,若未特定化,其风险恒定地由出卖人承担,不能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债务人交付物的行为完成时,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即为特定物。由于债务人交付物的地点有所不同,因而种类物的特定也有不同。1、在债权人的住所地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须将种类物中的特定部分运至债权人住所并提出交付,标的物即为特定。在此之前,标的物尚未特定,因而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即使发生在运送过程中,也应由债务人负担。在债务人交付而债权人明示拒绝受领或者债务人的履行须债权人协助的情形,债务人将交付的意思通知债权人时,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即为特定。2、在债务人的住所地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从种类物中分离出来并通知债权人时,标的物即为特定。标的物的分离时间与债务人通知债权人的时间不必一致,但债务人通知债权人时标的物必须已经分离。当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无法通知时,债务人将标的物分离并置于可识别的状态,亦为特定。3、债的履行地为第三地时,如果依约定应由债务人将标的物运至第三地的,则在第三地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交付时,标的物即为特定;如果依约定债务人并无将标的物运至第三地的义务,而是基于债权人的请求将标的物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运的,则当债务人将物交至承运方时,标的物即为特定。种类之债标的物的特定,依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