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
矿业权交易规则第17条规定了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的确定以及保密规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无底价拍卖的,应当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当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矿业权交易规则第33条规定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具体流程。矿业权交易平台应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委托书或任务书组织实施,转让人委托矿业权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矿业权转让交易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包括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委托服务事项及要求,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矿业权交易规则第8条则规定了矿业权交易的基本内容,包括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转让矿业权的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转让价格、转让方式,以及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对于转让矿业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材料后,应当同时将转让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主...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因此,公司采矿权是可以随股权转让的,但需要提前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同时,采矿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换人,并不意味着采矿权的转让。法人代表人,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七条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采矿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授予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时享有的权利。采矿权受法律保护,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 根据民法典规定,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对矿产资源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等权利。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因此,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 矿业权的法律性质及权益保障 矿业权是指国家授予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矿产资源区域内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的权利。从法律性质上看,矿业权属于特殊的用益物权,具有明确的权利主体、范围和期限。矿业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同时需要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责任。为保障矿业权的权益,法律规定了矿业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享有优先续租等权益。同时,国家也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法律制度,加强对矿业权的保护和管理,确保矿...
矿业权与采矿权的区别: 1、采矿权,又称“矿产使用权”,是指采矿企业或个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 2、矿业权又称矿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如下: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 4、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5、放射性矿产; 6、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7、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 8、金、银、铂、锰、铬、钻、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探矿权与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都是一种用益物权,权利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但权利内容不同,权利人的义务也不同。探矿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通行;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优先取得在勘查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勘查发现的新矿种的探矿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按国家规定销售勘查工作中回收的矿产品等。而采矿权人的权利则主要是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要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采矿活动;获得被许可开采的矿产品及共、伴生矿产品;在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勘探;按国家规定销售矿产品和确定矿产品价格;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物权;按国家规定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和向社会公开融资等。...
矿业权抵押需要的手续具体如下: 1、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2、采矿权价款/出让收益已缴清,若涉及; 3、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查处、查封、扣押; 4、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5、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等。 矿业权抵押解除后法定期限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 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我国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矿业权的客体为矿产资源。此说不妥,原因在于,权利立于客体之上,无客体便不可能存在权利,客体往往决定权利的质和量。在探矿权场合,矿产资源可能不存在,若按通说将探矿权的客体界定为一定的矿产资源,在确实不存在该特定的矿产资源时,就无法解释探矿权无客体何以照样存续。此其一。其二,通说认为矿业权为物权,或者准确些说为准物权。物权、准物权均须支配其客体。矿业权所支配的,亦即其作用的,决不是单纯矿产资源,必定有特定的矿区或工作区;在矿产资源埋藏于地下时,矿业权所支配的,首先是特定的矿区或工作区;在探矿权场合,若矿产资源不存在,探矿权所支配的仅仅是特定的矿区或工作区。正因如此,矿业权的客体应是特定的矿区或工作区与贮存其中的矿产资源的组合体,即特定的矿区或工作区内的矿产资源。[1]观察和界定物权的客体,至少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把物权的客体简单地描述为一个物。例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仅仅注意到该权的客体为一宗适于耕作、牧畜、植树或养殖的土地的地表或水面;在西红柿所有权场合,简单地看到该权的客体为一西红柿。这种模式可被称作单视角模式,在许多物权类型中能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在实际中...
采矿权,又称“矿产使用权”,是指采矿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一、非法采砂300万判几年非法采砂300万属于非法采矿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1、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