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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付支票

更新时间:2024-01-19 1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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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付支票为了避免出票人开空头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印记,以保证到时一定能得到银行付款。 支票受款人取得支票后往往并不立即向付款银行提现,但为确定支票付款的真实性,或为增强支票的流通能力,就将支票转往付款银行,请求保付。支票一经付款银行保付,付款责任就由保付银行承担,发票人和背书人等均不再负责任。
保付支票

保付支票

保付支票为了避免出票人开空头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印记,以保证到时一定能得到银行付款。支票受款人取得支票后往往并不立即向付款银行提现,但为确定支票付款的真实性,或为增强支票的流通能力,就将支票转往付款银行,请求保付。支票一经付款银行保付,付款责任就由保付银行承担,发票人和背书人等均不再负责任。这种支票与银行本票性质基本相同。同时,银行保付的支票金额必须在存款余额或透支限额以内,如有超过,法院将对保付银行处以罚款。此外,银行在保付支票的同时,应将支票所载金额由存款帐户内划出,转入保付帐户,以保证能按约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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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付与保证的区别主要在于适用范围、票据行为人、兑现方式、付款效力和行为人责任。保付仅适用于支票,以付款人为限,兑现后票据权利义务消灭,付款人免除责任。保证适用于汇票及本票,任何人均可为之,保证人支付后仍存在部分票据权利义务,被保证人免责,持票人可向多方追索。保付支票可加盖保付印记以确保付款,兑现方式包括向付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示支票。 支票保证与保付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范围不同:保付只适用于支票,而保证适用于汇票及本票。 2. 票据行为人不同:保付以付款人为限,而保证则是除票据债务人之外任何人均得为之。 3. 支票经过保付后,持票人不得只对支票金额的一部分进行兑现,而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可以只就部分金额进行兑现。 4. 付款的效力不同:保付人付款后,支票上的票据权利义务消灭,不存在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问题;而保证人付款后,只消灭部分票据权利义务,被保证人的后手得以免除票据责任,持票人仍得向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5. 行为人责任不同:支票一经保付,付款人就成为单独的、绝对的付款义务人,出票人及背书人均免除其责任;保证人为保证之后,则与被保证人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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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付支票系指付款人于支票上记载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义字样,并由其签名之支票。支票之请求保付得由支票执票人为之,而办理保付之人以付款人为限。付款人于支付上为保付行为后,其因而所负之付款责任与汇票承兑人同。所谓与汇票承兑人同,系指保付人因而负绝对付款之责任,非指保付与承兑在票据法上有相同之功效。关于其性质,保付亦可谓附属票据行为之一,但因其除付款责任效力外,并有免责效力,异于普通票据行为只发生票据责任,不免除票据责任。保付,就其付款责任效力观点言,类似汇票之承兑,但却不如承兑之单纯的绝对责任效力。学者间有以票据保证比拟保付者,但支票欠缺票据保证之制,将其比拟保证,固不允宜。况且保付系付款人独立负担付款责任之票据行为,并非就票据债务为保证,此说似不宜采取。保付实为具有发生付款责任及免除其他票据上债务两种不同效力之特殊限制票据行为。保付既无被保证票据债务,其责任效力,与其他票据债务无关联而独立发生及存在,并有绝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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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付支票之效力保付支票作为一种特殊支票,对增强支票的信用,促进支票的流通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那么,保付支票在票据法上必然有其特殊效力,以此来保证其作用的发挥。笔者以下结合各国和地区立法,从不同当事人角度,来分析保付支票效力。(一)对于付款人的效力美国和台湾地区票据法规定,付款人保付后,其付款责任与汇票的承兑人同责,即付款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付款人不为存款额外或信用契约所约定以外的保付,如果违反此规定而为保付,仍然具有保付效力,只是对付款人处以罚款但处罚不得超过支票金额。日本支票法认为保付人的责任为偿还责任,并不生绝对付款效力,对银行的保付也给予一定的限制。付款是票据消灭的主要原因,保付的意思表示就给持票人付款的期待,保付所期待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实现付款、消灭票据,所以,保付人应负完全绝对付款责任。但对保付行为也应加以限制,主要因为付款人为银行,保付过多易造成银行的资金短缺或信用膨胀,可能危急国家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当然这种限制是行政行为,并不影响保付之效力。(二)对出票人的效力台湾票据法认为,支票已经保付,发票人免责,即使保付人不付款,持票人也不得对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而日本支票法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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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3种。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它适用于存款人给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划转款项,以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和其他往来款项结算;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支票结算的特点概括起来说就是简便、灵活、迅速和可靠。所谓简便,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手续简便,只要付款人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它就可以签发支票给收款人,银行凭支票就可以办理款项的划拨或现金的支付。所谓灵活,是指按照规定,支票可以由付款人向收款人签发以直接办理结算,也可以由付款人出票委托银行主动付款给收款人,另外转帐支票在指定的城市中还可以背书转让。所谓迅速,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收款人将转帐支票和进账单送交银行,一般当天或次日即可入账,而使用现金支票当时即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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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付增强支票付款的确实性,对支票的付款起着不可替代的保证作用。汇票的保证,作用主要是增强票据的信用功能。两者作用相似,极易产生混淆,其实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叙述如下:首先,适用的范围不同。保付是只适用于支票的一种特殊的制度;而保证则适用于汇票及本票,不适用于支票。因此,如在支票上记载“保证”,则不生票据法上之效力。其次,票据行为人不同。保付以付款人为限;而保证则是除票据债务人之外任何人均得为之。再次,支票经保付后,除持票人同意,不得只对支票金额的一部分为之;而在票据保证,保证人可以只就部分金额为之。(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保证不能就部分份额为之)第四,付款的效力不同。保付人付款后,支票上的票据权利义务就消灭,不存在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问题;而保证人付款后,只消灭部分票据权利义务,只有被保证人的后手得以免除票据责任,持票人仍得向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最后,行为人责任不同。支票一经保付,付款人就成为单独的、绝对的付款义务人,出票人及背书人均免除其责任。日本支票法则无此效力;保证人为保证之后,则与被保证人承担相同的责任,保证人付款后,还可以票据权利人的身份向被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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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保证与保付的区别在于适用范围、票据行为人、效力以及责任等方面。保付仅限于支票,而保证适用于汇票及本票,且保证人可以是任何人。支票上的“保证”不具备法律效力。保付后付款人的责任消失,而保证人付款后仍需承担部分责任。支票保付后付款人免责,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相同责任。 支票保证与保付的区别在于适用范围、票据行为人、支票经保付后付款人的效力以及行为人责任等方面。支票的保付仅限于支票,而保证适用于汇票及本票,且保证人可以是任何人均可为之。在支票上记载“保证”并不会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此外,保付以付款人为限,而保证则是除票据债务人之外任何人均得为之。在付款方面,保付人付款后,支票上的票据权利义务消灭,不存在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问题;而保证人付款后,只消灭部分票据权利义务,只有被保证人的后手得以免除票据责任,持票人仍得向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最后,行为人责任方面,支票一经保付,付款人就成为单独的、绝对的付款义务人,出票人及背书人均免除其责任;而保证人为保证之后,则与被保证人承担相同的责任。 支票保证与保付在适用范围、行为人、效力及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保付仅适用于支票,保证适用于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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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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