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作品
合作作品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社会实践中有很多的作品属于合作作品,在合作作品的使用过程中,应该遵守《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尊重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的规则使用和处分合作作品。律师补充: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称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而合作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而合作中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分的。汇编作品以汇编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
1、职务作品创作条例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服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经营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后一定时期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允许第三人以与本单位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奖励作者(一)工程设计等职务作品,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负责的;(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依法享有署名权的在役作品,行政法规或合同。官员的作品与法人的作品相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本单位代表本单位意志创作、承担的作品,以本单位为作者,行使完全的著作权...
再创作作品的在实践中是个很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正确理解本条中的立法者意图,对准确的在实践中运用本条规定至关重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明确包括修改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所以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权利显然归属已有作品的。那么,他人未经许可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是否一定构成侵权?我认为,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理由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著作权行使的限制。比如根据该条第一款第一项,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只需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而在商业行为中,比如未经已有作品作者同意,以商业目的改编他人作品并且公开出版发行,则肯定落入对改编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里似乎又存在一对矛盾。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改编已有作品产生的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而根据第十条规定,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的权利属于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那么...
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一般认为,构成创作的条件是:①是为表现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采取的行动;②行动的结果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应该明确的是,表现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必然是表现本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不可能是表现他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因为客观事物在一个人头脑里的反映如果不由本人表现出来,他人无法感知,自然更无法表现;如果由本人表现出来,自然也不存在通过他人来表现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实际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线条、色彩或声音等媒体表现了某种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的人,才进行了创作。那些仅仅停留在对客观世界的认识阶段或者仅仅将这种认识抽象地提供给他人去进行具体表现的人,没有进行创作。例如,告诉他人如何画一幅画的人不是这幅画的作者或合作作者;向他人提供故事主题、素材或写作要领的人也不是这部故事的作者或合作作者。如果不仅是告诉他人如何画,而且本人也动手来画,就可以视为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创作;如果不是向他人提供主题、素材或写作要领,而是本人具体口述,由他人记录,就可以视为独自进行了创作。凡未通过某种媒体具体表现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的其他活动,尽管可能与创作有关,甚至可能对创作起了很大促进作用,也不能视为创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再创作作品的在实践中是个很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正确理解本条中的立法者意图,对准确的在实践中运用本条规定至关重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明确包括修改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所以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权利显然归属已有作品的。那么,他人未经许可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是否一定构成侵权?我认为,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理由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著作权行使的限制。比如根据该条第一款第一项,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只需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而在商业行为中,比如未经已有作品作者同意,以商业目的改编他人作品并且公开出版发行,则肯定落入对改编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里似乎又存在一对矛盾。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改编已有作品产生的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而根据第十条规定,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的权利属于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那么...
1、非法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非法作品没有著作权,没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知识产权。如不雅作品2.不适合版权的作品。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实用新闻;日历,数字表,通用表和公式。上述作品需要尽快向公众公布。如果受到保护,将严重阻碍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损害社会利益,不适合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是国内法。为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的外国作品不受保护;二是受法律保护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作品,以下列形式创作的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著作权:(一)书面作品;(二)口头作品;(三)音乐、戏剧、民间艺术作品,舞蹈和杂技(4)艺术和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原理图和其他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多长1.作者作为公民的保护期是其生前和死后50年,至死后第五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为最后一位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