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担保物权
意定担保物权是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双方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的,不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立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意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一、物权行为是处分行为吗物权是权利,是对世权,不是行为,更不是处分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处分行为指的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二、物权取得的方式(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现介绍其中主要的几种取得方式:1、先占先占指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2、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
一、什么是意定担保物权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指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意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二、意定担保物权生效要件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一般需具备三个条件:1、存在着有效的担保物权所谓担保物权有效存在,是指依当事人约定成立的抵押权,已经依法登记,并载明所担保的债权。依法律规定取得的抵押权,确有明文规定,且抵押权人主张的抵押权已满足其要件。动产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已合法地占有质物或者留置物。如果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已丧失对质物或者留置物的占有,不能认为质权或者留置权的合法存在。2、被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才可以行使担保物权。如果...
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在成立要件和效力上存在差别,前者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物权,仅限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三种合同;后者允许当事人在法定物权种类中协议具体内容,需签订合同确立。 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是物权法中的一种分类,它们在担保物权成立的要件和效力上存在区别。法定担保物权是指有法律直接规定的物权,如留置权,其只能用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三种合同。而意定担保物权则是允许当事人在法定的物权种类中对物权的具体内容进行协议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需要当事人签订合同才能确立。因此,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在成立要件和效力上存在差别。 担保物权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担保,通过实施担保物的处分权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担保物权分为意定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两种形式。 意定担保物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合同约定设立的担保物权,具有灵活性和自由性。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定要件,并经过登记或交付等形式确立。意定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的处分权,实现债权的满足。 法定担保物权是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同时又有以下分类:(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2)以担保物权的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3)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为标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4)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的担保物权。(5)以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的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6)以担保是否为民法典所明文规定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一、不动产抵押权是用益物权吗抵押权不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自然资源使用权。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法定担保物权,指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意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吗我国规定的担保物权就三种: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
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1.善意取得职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构成要件。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4.因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造,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动产担保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中的除外情形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所以,如果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论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如果最后占有人是善意的,所有人在取回该物时,应该补偿占有人的损失。同时,根据我国的司...
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一财产存在着冲突的担保物权,这种冲突,主要体现为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在解释担保物权竞合之前,首先必须解释何为担保物权。所谓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之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立的一种定限物权。由此可见,所谓担保物权系为保证债务履行而于他人财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权利,因此,其实现必然不能由权利人一人主张即可实现,这是由于担保物权的定限性和他物权性所决定,因此其实现较自物权相比要受到一定的约束。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时,不能无条件对抗其他权利人。其原因在于担保物权常常不能完全符合物权之“一物一权”的原则,“一物数权,数物一权”的现象颇为平常,各担保物权人之间的权利常有冲突,任何一方的权利得以行使均要与它方权利人的权利相对抗方得实现。因此,就产生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的冲突问题。而所谓的担保物权的竞合,即是指担保物权冲突的解决。有学者为担保物权的竞合下如下的定义: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种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而我认为此定义似有不妥,正如上文所述,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