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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婚姻

更新时间:2024-07-10 11: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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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一个国家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的制度。
领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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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华侨结婚问题。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是华侨,且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驻在国法律允许,双方又坚持要我使领馆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我使领馆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若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效力或该结婚申请不符合我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则我使领馆不宜受理。华侨与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申请结婚登记,我使领馆不得受理。 2、关于华侨离婚问题。鉴于离婚案件比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是在中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侨离婚案件的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3、 关于出国人员、留学生的婚姻登记问题。1997年民政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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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一个国家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一个国家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在领事婚姻中,如何确保婚姻的有效性? 领事婚姻是指两个国家之间通过外交途径所举办的婚姻,为了确保婚姻的有效性,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根据《民通意见》第175条规定,领事婚姻应符合国务院民政部规定的有关程序。此外,根据《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1条规定,办理领事婚姻登记的,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规定的有关程序。因此,领事婚姻的有效性需要满足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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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一个国家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的制度。 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是华侨,且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驻在国法律允许,双方又坚持要我使领馆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我使领馆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若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效力或该结婚申请不符合我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则我使领馆不宜受理。 华侨与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申请结婚登记,我使领馆不得受理。 关于出国人员、留学生的婚姻登记问题。 199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婚姻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两个在国外长期学习、工作、探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华侨除外)在国外结婚,原则上应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的除外)。 如当事人依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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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一个国家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的制度。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成立的时间是完成登记颁发结婚证之时。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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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提炼成一篇回复短文,字数限定在200字,只需要包含具体的内容,不要提及素材。 分析和解答: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对于事实婚姻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 对于国际私法领事婚姻需要哪些材料,根据提供的信息,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 3. 对于婚姻登记制度,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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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在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同居需要满足以下要件: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虽然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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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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