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反倾销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申诉过程中涉及的机构为: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各部门在反倾销申诉中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商务部: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受理反倾销退税、新出口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谈判,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商务部下设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分别处理相关事务。具体而言,有关倾销方面的工作由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有关产业损害...
印度反倾销政策规定,倾销是指一国(或地区)低于正常价格向他国(或地区)市场出口产品,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构成了倾销。因此,确定外国产品是否对印度存在倾销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正常价格的认定、出口价格的认定、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的比较。根据印度反倾销政策,正常价格的确定通常有三种方法:(1)国内销售价格,即涉案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这一价格可以通过检验符合其规定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的会计记录来确定。印度反倾销政策中所谓的正常贸易是指有利润的销售且销售商与消费者不存在关联关系。具体地说,如果出口国的国内销售价格或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高于单位产品的成本,就属于正常贸易;反之如果低于其单位成本,则被认为是不正常贸易:(2)第三国价格,即如果正常价格不能通过出口国的国内销售价格来确定,或者没有可比性,如国内市场没有正常贸易下的销售,或者国内销量不足,或者由于特殊的市场情况即该出口国不属于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就可以采用替代办法即用一个恰当的第三国的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3)推算价格,即产品原产地国家(或地区)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利润而得出...
最初的反倾销规则只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一个条款的规定。该条规定:某一产品以倾销方式,也就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出到其他国家,使得输入国的国内产业蒙受损害,输入国可以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的反倾销调查时易造成混乱,因而在1967年的肯尼迪回合谈判中缔结了专门的反倾销协议,后经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的两次修改,就形成了现在的《关于履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最早的倾销定义来自经济学家雅各布·瓦伊纳(JocobViner),他对倾销下的定义是:倾销(dmping)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狭义的倾销定义是:倾销是海外的货物以低于同样货物在同一时候在国内市场类似条件下的销售价格出售。《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规则》规定:某种产品如其对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则被认为是倾销。可见,倾销是一种价格差异,也就是用进口国价格与其国内市场价格比较,而不是用进口国价格与进口国同样商品价格比较。如进口国价格低于国内价格则可认为是倾销。一、美国的反倾销法世界上第一个反倾销立法是1904年加拿大反倾销法。美国第一个反倾销法颁布于1916年。1916年反...
常见的反倾销措施为对倾销的外国商品征收进口税外的附加税,使其不能达成倾销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征收反倾销税,是各国常用的反倾销措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国认定某行为为倾销并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反倾销措施,需同时具备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三个条件。只有满足该三个条件,国际反倾销才能实现。倾销与反倾销的含义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反倾销,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反倾销的调查程序是是怎样的过程1、申请的提出反倾销调查从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申请的内容包括:(1)具有代表性的国内生产商声称存在倾销的事实;(2)该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相同产品造成的损害;(3)倾...
反倾销指我国抵制外国商品在我国倾销的反对措施。反倾销成立条件:外国商品确实存在倾销的事实,并且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外国商品倾销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反倾销的,我国可以采取征收反倾销税,对倾销商品作出价格承诺。澳大利亚对华草甘膦反倾销案和印度对华焦炭反倾销案1.案件概述(1)澳大利亚对华草柑膦反倾销案1996年3月15日,澳大利亚孟山都公司向澳大利亚海关提出起诉,要求对来自中国的草柑膦进行反倾销调查。这是继孟山都公司在欧盟对中国草柑膦提出反倾销起诉后的连锁反应。起诉书称中国出口到澳大利亚的草柑膦给澳大利亚国内工业造成了损害,并提出用美国作为替代国计算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1996年3月27日,澳大利亚海关正式宣布对中国出口到澳大利亚的草柑膦立案调查。1996年4月,中国五矿化工产品进出口商会牵头,动员组织了15家生产企业和两家外贸公司应诉。由于澳大利亚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替代国价格来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方提出以马来西亚作为替代国进行计算,但是由于马来西亚草柑膦生产企业拒绝合作,澳方决定采用美国作为替代国。初裁结果...
反倾销指对于外国商品对我国进行倾销时所采取的反对措施。我国《反倾销条例》中规定的临时反倾销措施的种类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等。...
反倾销反补贴的基本程序为:决定立案调查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进一步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反倾销强制应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被告必须到庭应原告起诉进行答辩的,不应诉的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应诉。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