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在于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受害人对损害后果与有过失的责任负担,避免因受害人自己过失所发生的损害转嫁给加害人承担。 所以,过失相抵是侵权责任成立后的赔偿份额的减法操作,适用的法律效果是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过失相抵中的过失本包括故意的,但受害人故意中断了加害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后果由受害人自担,加害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故受害人故意在免责事由范围内讨论,过失相抵并不讨论受害人故意情形,那么过失相抵中的过失即指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两种情形。 并不是所有的侵权中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对过失相抵原则适用限制表现在:第一,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时,不适用过失相抵;第二,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才能适用过失相抵。...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这就是《民法典》新增的过失相抵规则。...
一、如何判定过失相抵过失相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一)受害人(赔偿权利人)须存在过错;只有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才能够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二)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必须是损害发生或者损害结果扩大的原因;如果加害人的侵权后果与受害人的过错后果不是同一损害,则不会发生过错相抵问题。(三)受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不当的行为:此要件强调受害人的行为是不当行为,无须要求受害人的行为具备违法性,受害人的行为存在不当时就可以适用过失相抵。二、过失相抵是什么过失相抵,是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以其职权,按一定标准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过失相抵的使用前提是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错,即与有过失,过失相抵是与有过失的法律后果,因此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首先是受害人也有过错。其次必须是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三、过失相抵的责任承担在侵权损害结果发生后,加害人的责任承担,一般根据其过错大小确定,此即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情形下损害的发生或...
一、过失相抵规则是什么过失相抵规则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三、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怎么认定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认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一、过失相抵的性质是啥自从过失相抵规则产生以来,过失相抵规则一直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的重要规则,这一规则一方面保护加害人,减轻其赔偿额,另一方面,可以平衡并保护各方的利益,使侵权归责和责任范围的确定更加科学化和合理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此都有规定。过失相抵规则,又称为与有过失规则,是指被害人与有过失者,得减轻或免除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就是说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对于该规则可作以下理解:第一,该规则的前提是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责任就无需相抵,责任是相抵的内容。该责任具有可相抵性,即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受害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是故意,可能是过失。过错的形态和大小影响到加害人责任减轻的程度。第三,该规则的结果是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共同侵权人是共同被告吗对共同侵权的责任人,是必...
签了合同,结果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双方都违约的,可适用违约过失相抵规则。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各自对各自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如果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这一规定被称为违约过失相抵,这正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做出的规定,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一、期待利益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1、期待利益损失赔偿标准是根据实际损失来进行判断,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的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适用以下规则,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1)可预见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3)损益相抵规则,不是一种法定...
过失相抵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中的重要制度,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而且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它的适用,反映着法律的衡平观念,体现着一种制度性的公平。它既作为一种裁判规范,确保合理地分配民事责任,又作为一种调控手段,对人们的不当民事行为起着一种预防性的约束作用。虽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根据被害人的过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不仅有利于衡平责任,更有利于提高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从而减少损害。研究过失相抵原则在不同情况下适用规则,对我国民法的理论与实践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当前,虽然我国不可能像日本那样对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规定的至细致微,但将减轻的幅度确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还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从消化和救济交通事故损害的法律价值取向出发,过失相抵的比率不能超过50%这一界限,否则就丧失了过失相抵规则的法律效能,构成过失相抵规则的滥用。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时,应注意区分违章与过错的关系,二者尽管关系上有关联,但又各自有不同的含义,分属不同部门法。违章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过错是民法上的概念。在处理具体问题上,不可混用。违章是行政责任的要件而非民事责任的要件,过错是承担某...
人身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对人身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一般侵权的受害人有故意或过失,特殊侵权的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的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两机动车如果一方没有过失,自然不需进行过失相抵,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也就是按照当事人各方过错行为对促成事故损害的作用大小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