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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

更新时间:2024-07-19 17: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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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由于破产程序开始具有一系列的法律效果,有关破产案件受理的规则在破产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破产受理

破产受理

破产受理的意义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由于破产程序开始具有一系列的法律效果,有关破产案件受理的规则在破产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时,破产程序并未开始。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法院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则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1.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以及债务人的异议期限。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这是因为,破产对债务人来说是生死攸关的事情,故债务人有权及时知道自己被申请破产,而且有权就自己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或者是否有不适用破产程序的其他理由提出意见。实践中,由于债权人不能够详尽地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在债务人并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提出破产申请;也可能有债权人为了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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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必须经过法院审理和裁定确认,申请人可以是公司自己或其他债权人。法院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审查申请人资格、破产申请形式、法院管辖权及被申请人破产能力和原因。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上诉。破产后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用于债务清偿。 在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破产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定才能确认。公司破产必须有申请,申请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他债权人。通常情况下,公司自己申请破产,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较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审查范围包括破产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以及着重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破产申请人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破产受理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公司破产财产,需要用于债务的清偿。 破产申请资格要求 破产申请资格要求是指申请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破产。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破产申请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存在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达到一定金额、债务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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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即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以下几种情形的破产受理程序分别为: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1、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2、债务人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3、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法院裁定是否受理;二、其他情形除上述1、2、3情况外,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三、延长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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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由于破产程序开始具有一系列的法律效果,有关破产案件受理的规则在破产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时,破产程序并未开始。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法院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则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二)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1.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以及债务人的异议期限。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这是因为,破产对债务人来说是生死攸关的事情,故债务人有权及时知道自己被申请破产,而且有权就自已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或者是否有不适用破产程序的其他理由提出意见。实践中,由于债权人不能够详尽地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在债务人并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提出破产申请;也可能有债权人为了达到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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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案件规定》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破产案件。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企业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应当将有关涉嫌犯罪的情况和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破产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员限制其再行开办企业,在法定期限内禁止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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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有:1.对债务人的效力。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处分与管理财产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2.对债权人的效力。破产程序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设计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加速债权到期的效力。3.对第三人的效力。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财产处分的权利的限制包括债权受领。我国破产受理程序之不足破产受理在整个破产程序中是极其重要的,破产受理程序应该具有程序公开、审理透明和期限合理等特征,方能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并防止司法腐败。按照我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采取的双重审查标准,既审查其形式要件又审查其实质破产原因,不查清事实不受理。此外,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无需组成合议庭,是一种庭外审查方式。细观我国的破产受理程序,笔者认为存在以下不科学之处:(一)双重审查使破产案件受理难破产案件是及具复杂性的,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十分隐秘,仅从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的资产证明、财务报表、债权催缴通知等证据材料,很难从实质上把握债权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尤其是债务人申请人,对其伪造的资产状况证明的识别判断是很复杂的,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以及科学的程序设置是无法保证破产受理的公正性的。如果审查仅仅流于形式,如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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