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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房

更新时间:2024-08-06 11: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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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房改非居住用房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合法。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将居住用房改非居住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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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的性质和规定有所不同,分为私产房、公产房和企业产。私产房是属于所有权转移,无需交房租;公产房和企业产属于使用权转移,需交纳房租。非居住房屋的认定有多种情况,包括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签订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等。但需注意改变居住用途的时间点和批准情况。 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不同类型的房屋产权有不同的性质和规定。一般居民用户会涉及到私产房和公产房。私产房是指由市、各区县房屋管理机关确权发证、房屋所有权人拥有房屋的产权证明,不用交房租的房屋。属于所有权转移,房本名称:《房屋所有权证》。公产房是指房屋产权归国家所有,个人只拥有居住权并按期向房管站缴纳房租的房屋。属于使用权转移,房本名称:《公有住房房屋租赁合同》。企业产是指房屋产权归企业或开发公司所有,个人只用有其房屋的使用权并按期向房屋所有权人缴纳房租的房屋。属于使用权转移,房本名称:《公有住房房屋租赁合同》。 在界定为非居住房屋方面,有几种情况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首先是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其次是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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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和《管理规约》,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以及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私自将住宅用户变成经营性用房是违法的,即使经过相关程序批准后,也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因此,业主在进行住宅商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同时获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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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的居住权其实主要包括的是房改房居住权人的权利以及居住权人的义务,房改房居住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房屋的使用权、对房屋进行维护和修缮的权利,居住权人的义务主要有保管房屋的义务、承担维修和管理费用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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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一、公租房拆迁补偿谁有权分割有权分割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分类:1、户口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二、公房屋拆迁怎么补偿如果要拆除国家公房,同普通住宅一样,需要给予权利人补偿。补偿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结合权利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拆除国家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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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住用房性质的含义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二、非房的特点1、非住宅的认定特点根据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下达之日前,房屋产权证登记为非住宅使用性质的房屋,认定为非住宅;未经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非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2、非住宅定义范围比较广,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看出除了住宅以外的就是非住宅,只要房屋的使用性质不是住宅,就属于非住宅使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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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居住用房改非居住用房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合法。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将居住用房改非居住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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