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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

更新时间:2024-08-19 14: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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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交付方式,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简易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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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更前先占有动产的,让与人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实际交付;在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有效性的交付方式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况下的灵活性。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受让人通过寄托、租赁、借款等方式实际占有动产的,在物权变更协议成立时视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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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这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不管是简易交付行为还是其它的交付行为,其发生效力的时间就是在交付后才可以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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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的区别: 1、生效时间不同:简易交付是买卖合同生效后,所有权转移。占有改定是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又成立了允许出卖人继续占有该物的另一个合同,则另一个合同生效时,视为所有权转移。 2、买受人占有方式不同:简易交付是买受人事先直接占有,占有改定是买受人间接占有。 3、简易交付指的是消灭让与人的间接占有,而占有改定指的是让与人为受让人设定间接占有。 4、适用范围不同:简易交付可以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占有改定只能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转让,不能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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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的概念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或在手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现在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简易交付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受让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用该动产,审判实践中无需考虑;二、是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注意按照法律有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质权设立或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简易交付的交付时间在简易交付的情况下,即标的物在订立买卖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方便买卖双方的交易,节省交易时间和费用。需要注意的是:简易交付中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标的物为一般动产的情况下,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标的物为不动产和特殊动产的情况下,还需办理登记手续方能转移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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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简易交付是指在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则物权变动自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订立的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二、动产交付的方式是哪些(一)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在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时,由出让人将其直接管理支配下的动产现实地移转给受让人,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直接占有。所谓“交付”就是指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交付方式。在动产物权以仓单、提单等物权证券为表现形式时,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无需对动产进行现实交付,而是以仓单、提单的交付来代替动产的现实交付,理论上称为“拟制交付”。拟制交付与现实交付的主要区别在于,拟制交付是将仓单、提单等物权证券拟制为动产,进而将仓单、提单的交付视为动产的现实交付。因此,在法律效果上,拟制交付与现实交付完全相同。拟制交付的承认,有利于促进交易便捷和减少交易费用。(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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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实际上是以动产物权让与合意代替现实交付,是一种观念上的交付,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塬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在简易交付中,要註意两点:一是受让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何种塬因占用该动产,审判实践中无需考虑;二是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还要註意按照法律有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质权设立或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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