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
买受人又称买方,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购买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一、以什么为买卖合同的特征,购买合同又有哪些特征呢?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二、试用买卖合同是什么试用买卖是特种买卖的一种,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对一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除具有一般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一)买受人对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是买卖合同生效的前提。(二)试用买卖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三)试用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四)不因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所有权,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亦不发生转移。三、购销合同是什么意思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购销合同通常就...
一、如何认定合同买受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中,出卖财产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或卖方,接受财产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或买方。二、买卖合同的特征(一)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三)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四)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五)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三、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义务(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该项义务是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法度将会标的物...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并且在买卖的过程中,买受人除了应负违约的责任,还有买受人应当享有的权利:(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2)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3)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4)买受人对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的部分,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5)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由买受人承担。(3)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在出卖人负责运输时,出卖人已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按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而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接收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5)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及时检验。(6)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7)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买受人可以在下列地点支付:①出卖人的营业地;②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8)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逾期付款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不能拒绝履行受理义务,买方实际上是买方,买方和卖方在签订合同后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因为卖方提供的物品质量不合格;但不能不履行受领义务,如果是这样的话,买方需要承担给卖方带来的相关损失。买受人拒绝受领开发商违反交房政策吗买受人拒绝受领时开发商可能构成逾期交房。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以及在交付前对房屋质量或权利瑕疵进行担保的义务。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拒绝受领。由此造成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开发商一方承担。《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和共同买受人有区别,具体情况如下:1、买受人又称买方。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是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购买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房屋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2、买受人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若保险事故发生于买卖合同成立后,标的物所有权移转前,则原保险契约上的利益之归属应具体分析:若于买卖之际,出卖人纯为买受人之利益而投保,则保险赔偿金应属于买受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是指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两个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是一个所有权同时归属两个主体享有的权属状态。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一、房屋共有人的权利(1)要求分出自己份额权。按份共有人在不影响整幢房屋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2)处分自己份额权。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享有的份额有相当于单独所有权的权利,对按份共有房屋中属自己的份额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各种处分,如出卖、赠与、抛弃等。(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卖自己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