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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

更新时间:2024-07-12 09: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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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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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等规定,北京市将继续执行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将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帮扶。同时,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依照国家相关部委文件规定执行。 为了更好地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我市将加大统筹城乡就业及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力度,出台有关政策,不断完善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 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继续执行相关促进就业政策,将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帮扶。同时,请市民朋友们关注相关通知,共同努力促进北京市的充分就业。 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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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促进就业条例》规定,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因此,我国已经建立了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以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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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规定了以下就业方针:坚持由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就业促进法:中介机构不得收劳动者押金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县以上政府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其他公共就业服务。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职业中介就业促进法规定,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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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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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的措施具体如下: 1、是促进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主要是加速“三公里”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加大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扩大基层服务岗位供给,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积极兑现抗疫稳岗扩岗奖补; 2、是促进重点群体就业。主要是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广就业,促进农民工本地就业,推动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 3、是强化企业用工服务。主要是持续推进保障企业用工服务,建立人力资源协作机制,实施技能提升行动; 4、是落实落细五项支持政策。包括“三公里”充分就业社区奖补、“三公里”就业圈就业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阶段性稳就业补贴和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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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包括以下几点: 1、一次性求职补贴。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含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大学、各类非学历教育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1000元,每人可享受一次,同时具备多个条件的毕业生不累计发放; 2、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培训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等,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之间的高校毕业生和职业院校学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家庭服务业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5、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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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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