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调解
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一、如何区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的类型,三种诉讼适用的范围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解决的是不同范围的问题。那么这三大诉讼有什么区别?其实,还是很好区分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因此,事关犯罪的案件,就是刑事诉讼。如发生抢劫罪,相应的诉讼就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老百姓直接的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等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甲起诉乙还钱,就是民事纠纷。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比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登记给甲,乙不服,起诉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二、人民法院对刑事监督的对象是指法律、行政...
一、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诉讼一审程序是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它由依次相互衔接的四个阶段构成,即起诉、受理、审理、裁判。二、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执行。三、行政诉讼的裁判。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可视不同情况对行政案件作出以下几类判决:1、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违法或无效的判决。2、维持、撤销、重做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3、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判决。4、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5、责令行政机关赔偿的...
1相关规定及分析 行政诉讼30年,为推进依法行政,使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从“人治”到法治作出不可磨灭贡献,但民众对行政诉讼即所谓“民告官”的公平性常存质疑。 随着社会对政府转型、法治政府的要求日益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提升,公共管理领域纠纷增长迅速,行政诉讼总量激增、类型出新。提高提质增效解决这些纠纷成为了保障政府公共管理质量的一项重要任务。 新中国的调解制度溯源可至中国共产党立党之初在革命根据地实行的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非诉”“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之下,调解制度在我国源远流长。 堵不如疏,调解本是重要解决途径之一。但面对双方地位不平等的质疑,如何调则面临挑战。 复议共同被告案件尤为特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层级不同的两种方法。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以类似裁判者的身份出现,在行政诉讼中却与复议程序中的被裁判者即原行政行为机关一起以被告身份出现。 复议机关是否应该参与、以何种身份、如何调解,都是行政诉讼调解面临的实际问题。 1.1相关规定 (1)复议中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了复议调解适用情形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可以调解。行政案件不适用解调指的是正式的审理程序中,不能适用调解审理和判决。但实践中,很多行政赔偿、补偿以外的案件也都可以庭下或庭外达成调解,原告达到自己的利益诉求后,原告申请撤诉而结案。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但需满足主要法律问题已解决,行政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业已确认的条件。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调解。在行政诉讼中,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一)自愿、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是终结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调解合法成立后具有实质上的法律效力。建立行政诉讼调解要充分体现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同时能够保障原告有与被告平等协商的能力,坚持合法性调解应确立为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很多情况下,依法调解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能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二)调解不能超越被告法定职权原则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是国家赋予它的以实现管理国家为目的权力,是公权,不允许任意处分,被告处分或放弃的权利限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政诉讼上的调解不能以放弃、牺牲国家的权利来换取息事宁人的目的。行政机关只有在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才可适用调解解决纠纷。(三)调审结合原则行政审判实践中的协调作用发挥已证明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调解不论是审前还是审判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妥善解决行政纠纷。当然,调解不应仅限于一审程序,行政诉讼调解的确立已给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在二审、再审程序中适用调解,也能够更好、更有效...
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吗?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应当依法行政,没有随意处分的权力。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行政赔偿诉讼是在主要法律问题已经解决,行政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业已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可以与原告协商,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机关少赔,则双方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其赔偿纠纷。此外,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调解。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为行为时受法律、法规约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两种。由于羁束行为的内容、方式、程度等已由法律、法规作出了非常详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按照执行,不得有任何改变,不存在自由选择的可能,所以,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不能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赔偿诉讼是在主要法律问题已经解决,行政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业已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可以与原告协商,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机关少赔,则双方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其赔偿纠纷。因此,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额方面的证据。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机关少赔,则双方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其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