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
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牵连犯的定义至今仍不统一,归纳起来大致主要以下几种定义:其一,牵连犯是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其采取的方法或者产生的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其二,犯罪分子出于直接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叫牵连犯;其三,牵连犯是指犯一罪而其手段或结果的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其四,牵连犯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其五,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一、有关牵连犯刑事责任的学说(一)从一重处断这是追究牵连犯刑事责任的通说,也是主要的立法模式。其基本含义是,对牵连犯应按其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按其法定刑处罚。如日本1907年刑法第54条规定:“……作为犯罪的手段或者结果的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按照其最重的刑罚处断。”再如台湾现行刑法第55条规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之行为犯他罪名者,从一重处断。”主张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1、牵连犯的客观危害较轻。牵连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因相互依存形成一个统一整体,社会危害性程度比实施数个完全独立的犯罪轻一些。2、牵连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牵连犯的数个犯罪故意贯穿着一个犯罪目的,行为人蔑视法律规范和社会利益的主观恶性比分别起意实施数罪的行为人要小一些。3、从一重处断符合牵连犯行为人的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牵连犯行为人和社会民众往往将牵连犯视为一个犯罪,如果对其进行并罚,不利于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也影响处罚的社会效果。只有从一重处断,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4、牵连犯的整个犯罪事实联系紧密,按一罪作为一个诉讼案件处理有利于证据收集、立案,司法文书制作。5、从一重处断符合立法...
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牵连犯。2、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牵连犯适用数罪并罚的理由数罪并罚论认为,在牵连犯中确立数罪并罚原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客观要求,是实现我国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解决当前司法实务中具体操作的困境。应该说,对牵连犯一律采用数罪并罚,确实有利于司法实务中的操作,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有利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缺乏合理性,那与一律从一重处罚说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极端罢了。数罪并罚论认为这是罪刑相适用原则的要求,是实现我国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
牵连犯的特征是:?1.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就是说,行为人是为了达到某一犯罪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目的行为),在实施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其所采取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另一个独立的犯罪;正是在这一犯罪目的的支配下才形成了与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而在具体内容不同的数个犯罪故意支配下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都是围绕着这一犯罪目的实施的。2.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由于牵连犯在实质上是数个犯罪行为,因而行为人若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就无从谈起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问题,从而也就不会有牵连犯的存在。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的形式表现为三种:一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例如,为了诈骗财物(目的行为)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方法行为),构成诈骗罪与妨害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牵连犯。二是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例如,为了窃取财物(目的行为),盗掘古墓葬,盗掘后为湮灭罪迹又毁坏部分文物(结果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牵连犯。三是复杂的牵连,即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手段和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
牵连犯是罪数理论中极其重要且非常复杂的问题。牵连犯一词源自德语VerbrechenSkonrekrnz,经日本传到我国。它作为一种独立的罪数形态,是从观念竞合蜕变而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常将德国刑法理论之中的同类观念竞合以外的情形称为牵连犯。我国刑法典总则部分没有牵连犯的规定,不能不说是个不小的遗憾。而刑法分则对牵连犯表现出了不同的态度,对大多数牵连犯的处罚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有的则规定从一重处罚,有的则规定从一重从重处罚,有的则规定了独立的较重法定刑,有的则数罪并罚。由于处罚原则缺乏统一的标准,给理论界增添了几分争议和困惑,从而影响了刑法理论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应有的指导作用,最终给司法实践带来法律适用上的迷茫与不统一。我们认为,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若二者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二者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也成立牵连犯。根据其概念,可得出牵连犯有以下三个特征:(1)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2)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牵连犯。如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无法形成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2、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
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以“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牵连犯的条件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第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即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如何认定牵连关系,学术界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其中的要坚持主...
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第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