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
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起到明确买卖双方责任和费用划分界限的作用,但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问题,如FOB方式中的船贷衔接。双方可另行约定,卖方承担货物装入船舱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责任。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术语,包括EXW、FCA、FAS、FOB、CFR、CIF、DDP等。其中,EXW表示卖方在所在地交付货物,FCA表示卖方负责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在指定地点交付,FAS表示卖方在指定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交付货物,FOB表示卖方负责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在指定装运港船上交付,C组主要运费已付表示成本加运费,CIF表示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CIP表示成本、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AF表示边境交货,DES表示目的港船上交付,DEQ表示目的港码头交付,DDU表示未完税交货,DDP表示完税后交货。 在具体业务中,贸易术语的应用可以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和费用划分界限,但实际作业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FOB方式中的船贷衔接问题。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提单,以表明双方约定由卖方承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责任。 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明确了买卖...
一、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哪些国际贸易主要惯例如下: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主要惯例均由国际商会制定,主要有:(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4)《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二、国际贸易惯例有哪些特征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2、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实践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征。3、国际贸易惯例必须能使人们产生必须遵照此惯例办理的义务感和责任感,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征。心理因素对于判断惯例的存在与否是至关重要的,单纯的经常性做法而没有相应的心理确信是不能构成国际贸易惯例的。三、国际贸易惯例基本条件答疑网友提问:国际贸易惯例基本条件有哪些?律师回...
(一)跟单托收结算中银行恪守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的原则国际贸易结算中,卖方把商业汇票连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一起交给银行委托其向国外的买方收款,业务中称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是国际贸易结算的最常用的形式。在跟单托收中,接受委托的银行即托收行(卖方所在国的银a行),再把收款的任务转托给代收人(买方所在国的银行)。托收行在选择代收行时一定会选择那些与自己有长期业务往来的伙伴银行或世界知名银行,目的是保证安全收汇。我们知道提单是由承运人向卖方开立的货物收据,同时也是运输契约和物权凭证。提单的运行规则是:谁交货,承运人给谁开提单;到目的地后,谁持有提单,承运人就给谁货物。也就是说,承运人是只认单不认人的。代收行向买方交单的方式有两种: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所谓付款交单,就是买方与代收行之间一手交钱,一手交单。所谓承兑交单是指买方必须在卖方开来的远期汇票上承兑,代收行才会交单。注意,承兑并不仅仅是一个签字盖章的行为,代收行会要求买方提供十足的付款保证,比如由其他银行提供付款担保函。正是提单的所有权凭证的性质及其运行规则,加上银行严格的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的规程,才保证了国际贸易中卖方商业汇票的安全结汇,...
尽管国际贸易惯例在解决贸易纠纷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国际贸易惯例并非是法律,因此,对买卖双方没有约束性,可采用也可不采用;第二,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采用某种惯例时,则被采用的惯例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三,如果合同中明确采用某种惯例,但又在合同中规定与所采用的惯例相抵触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与本国法律不矛盾,就将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以合同条款为准。第四,如果合同中既未对某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也未订明采用某一惯例,当发生争议付诸诉讼或提交仲裁时,法庭和仲裁机构可引用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的依据。在进出口业务中,我们应该多了解和掌握一些国际贸易惯例,对交易洽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等是完全必要的。当然发生争议时,我们可以援引适当的惯例据理力争;对对方提出的合理论据,我们可避免强词争辩,影响争议的顺利解决或造成不良影响。特别要注意的是:在进出口业务中,我们引用惯例时一定要有根有据,以免造成被动。...
一、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但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了国际惯例的效力,特别是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惯例的约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在下列情况中,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选用某项国际惯例;2、当事人没有排除对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某项惯例的适用,而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为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经常遵守,则应视为当事人已默示地同意采用该项惯例。二、国际贸易惯例和合同性质的关系1、国际贸易惯例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不具有约束性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的适用完全以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为基础,对双方不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可以决定采用或不采用某种术语,或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做任意修改。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会维护合同的有效性。2、国际贸易惯例对于所适用的合同具有强制约束力如果贸易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对合同产生了强制性。如果贸易双方在合同中对所...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没有约定过户时间的可以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