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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

更新时间:2024-01-13 14: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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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诉案件),大致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这是普通程序。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特点审理对象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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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关于死刑复核程序采取什么样的审理方式:我们首先要确定的前提就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是什么,如果还把它看作是内部的一种行政监督程序,那么审理方式就可以不公开,也不举行听审。如果认为是一种审理程序,那么我们就要按审理程序去架构。笔者认为它是一种特殊的审理程序,因为它在刑事诉讼法中是作为审理程序的一部分来规定的,所以要符合审理的基本特点,那就是三方结构,法官在控辩双方参与下来裁判,这是最基本的一点。第二点,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的司法机关,那么审理案件的方式就仍然是一种司法的方式而不应该是行政的方式,我们要逐渐改变带有更多行政化色彩的内容,要更多地运用司法的方式和诉讼的方式去解决,当然,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也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观点。从这一点上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以开庭或听审的方式为基本特征,在这样的前提下去搭建具体的程序设置。但是进行具体的程序设置还不能一厢情愿,必须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我国,很多死刑犯在一审、二审判处死刑等待复核的过程中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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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具有与其他程序不同的特点。相对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普通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作为特殊程序。其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审理对象的特定性: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对象具有特定性,只有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才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一、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则不受死刑案件的限制,它可以是任何刑事案件。2.行使权力主体的特定性:依据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程序的行使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而第一审、第二审程序行使权利主体可以是各级人民法院。3.程序启动的特殊性: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动将死刑案件逐级报核,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既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也不需要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是自动启动的程序。而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则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具有明显的被动性。4.程序启动时间: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时间是在死刑案件判决之后,发生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可以是在中级人法院做出死刑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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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一、刑事审判的程序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总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一)第一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二)第二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三)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四)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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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复核期限可长可短,视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据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复核时间很短,有的用不到一个月,死刑复核程序一般要两个月以上,个别的案件核准需要数年。需要注意的一点,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律师辩护阶段有哪几个(一)、侦查阶段。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贪污、渎职案件由检察院侦查,监狱、军队、铁路、森林、海关等部门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前刑事拘留最长37天,逮捕后,二至三个月内侦查终结。(二)、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期限为一个月,可延长半个月。(三)、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或者各专门法院负责。期限是二到三个月,特殊的可再延长三个月。进入二审的一般在两个月内审结。(四)、死刑复核阶段,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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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2、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5、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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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作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当今世界各国对其适用都非常慎重。我国刑事法律一方面从实体法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并采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制度,以充分体现少杀政策和贯侧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另一方面,从程序上设置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和裁定,改正、变更错误的或不适当的死刑判决和裁定,从诉讼制度和程序上保证正确适用死刑。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死刑案件必须实行死刑复核程序,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适用死刑一贯坚持的严肃与谨慎、慎杀与少杀的方针政策,对于正确适用死刑,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诉讼程序保障。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适用死刑的准确性,防止错判错杀。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运用得当,就能够有力的打击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伸张正义,平息民愤,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适用不当,则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造成极为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因此在适用死刑时,除了严格把握死刑在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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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复核期限可长可短,视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其实我国有一套严格的复核程序,而最终却不一定就会执行死刑,还有可能出现改判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那么在查清楚了事实之后也是可以改判。辩护律师能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吗辩护律师可以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的作用是: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有效参与,有助于保障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可靠性。是最后一次挽救犯罪嫌疑人的机会。死刑复核程序是罪犯被执行死刑前的最后一道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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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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