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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

更新时间:2024-01-28 09: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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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一级复议制的概念:民事主体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

一级复议制的概念:民事主体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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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能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强制执行侵犯其人身或财产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六十日的有效期限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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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法律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听证员,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员。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前款所称“其他有关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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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证据的证明标准不明确。《行政复议法》关于证明标准的唯一规定是证据确凿,这种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难以把握。二是举证责任分担不明确。《行政复议法》只要求行政机关对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而对申请人、第三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可否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没有予以明确。三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没有统一的责任机制。对于发生证据冲突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合理排除证据之间冲突等问题,没有统一的责任机制可供适用。由于责任机制的缺失,只由案件承办人凭借主观认识来决定证据的取舍,难以保证认定事实的正确,出现问题后也没有类似于司法机关的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建议1、建立以证明责任倒置制度为基础的举证制度。在某些案件中,行政管理相对人将会因为难以举证加以证明而导致权利不能得到维护和救济,有失公正。从行政争议案件的情况看,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公权,相对人行使的是私权,公权与私权的对抗中,私权无疑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在行政复议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要对当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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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同属于行政复议当事人范畴,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承有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行政复议第三人应具备的三个条件:(一)行政复议第三人必须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二)第三人参加的是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三)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第三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既不同于申请人,又不同于被申请人,也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而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益追求,其行为不受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约束,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的种类主要有:(一)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二)有独立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既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也可以由第三人申请参加。本文主要围绕行政复议中有关第三人的情况进行探讨,提出笔者的一些粗浅看法。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广泛运用的行政方法,是指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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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有如下特征: 1、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的存在为前提。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管理权行使的具体表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往往直接涉及到作为管理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影响其权利和义务,行政权的行使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之间,往往因各种主客观条件影响而出现不一致,争议的出现有其不可避免性,正是这种争议的存在,决定了有必要建立行政复议制度,以解决争议。 2、行政复议是一种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引起的,复议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相对人是主动的一方,作出有争议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动的一方。行政复议之所以只能由行政相对人提出,是因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直接作出行政决定、采取行政措施,而相对人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却无法以自身的力量得到补救,只有通过一定的途径,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来解决争议。 3、行政复议是一种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对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所以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审查制度。这种制度具有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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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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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的判断和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在这六十天期限中,行政机关要完成受理、要求被申请人答复、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查清事实和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并完成文字报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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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是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而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或者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一般都可以在六十日的有效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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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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