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结构
对宪法结构的理解,学界的观点主要可以分为两大派。一派认为,宪法结构就是指成文宪法的结构,即宪法典的结构。其主要代表人物有陆永胜、胡锦光。陆永胜先生指出:由于不成文宪法由众多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组成,所以就整体而言,不成文宪法不存在严格的结构问题。也就是说,陆永胜先生否定了不成文宪法具有结构。认为这样的观点是不科学的,即使不成文宪法并不是固定的法典,但作为法律渊源之一,其也应具备法律的基本特征——严格的结构形式。陆永胜先生又认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并且成文宪法的内容主要由宪法典表现出来,因此我们认为宪法结构就是宪法典的结构。这个观点和胡锦光先生的观点是一致的。胡锦光先生认为:宪法结构,就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成典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其实质是指成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在宪法学界,大部分学者都主张宪法结构就是成文宪法的结构,但是这个观点有其局限性。我们所认识的宪法,并不是仅指宪法典,还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等。也就是说宪法包括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所以,认为,在研究宪法结构问题时,不应只研究其中的某一部分,而应该...
按照结构主义理论的解释,结构是指事物内部的框架,也即组成某一整体性事物各个要素的搭配与组合。由于事物之间存在着联系,而且联系的程度、方式、方法和结果等不完全一样,所以某一整体性事物可能成为另一更大事物的组成部分,这就划分出事物的不同类型表现形态。刘茂林先生认为:宪法结构分为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主要划分的理论依据,由构成宪法的基本要素和相关要素在社会结构中的联系决定。着重研究宪法内部结构的目的,主要在于理清构成宪法的基本要素,并指明这些要素在构成宪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应把宪法性结构问题理解为两种构成:外部结构和内部结构。不同形式的宪法必然会表现出不同的宪法结构。内部结构是指组成宪法结构不可缺少的构成因素及其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外部结构是指宪法与其他组成因素构成社会体系中的部分。本文着重论述宪法结构的上述两部分构成。宪法的外部结构是指宪法典与其他不成文宪法之间的相互作用。不成文宪法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等。宪法性法律是指与宪法相关的法律,其内容与宪法有直接联系,它将宪法的某部分内容具体化来补充我国宪法体系。宪法惯例是指由国家中央机关创制,具有合宪性标准并设有专门负...
宪法结构的构成侧重于宪法内容要素之间的组合方式和方法。内容要素相同的宪法,由于组合的方式、方法不一样,宪法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等级也不相同。结构合理性是良性宪法应当具有的形式要件之一,一部宪法是否是良性宪法,价值合理性固然重要,但内容合理性以及由不同内容组成的结构合理性,更不能忽视。有认为,宪法功能与宪法的内容、结构以及语言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首先是宪法功能会大体上决定宪法的内容、结构和语言。当立宪者试图通过宪法来保障人权时,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便成为宪法必不可少的内容,宪法结构当中也必定有相应的组成部分,宪法规范中会出现大量的授权性或者权利性规范。其次,宪法功能的排序与组合影响功能的实现,并与宪法内容、结构和语言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关系。因此,宪法结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严重影响着宪法功能的发挥,一些微乎其微的部分都有可能对宪法功能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某些无章的排列,可能导致宪法丧失其基本功能或者产生某些反作用。由于宪法结构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结构的宪法可能发挥着不同的宪法功能。宪法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宪法的实施。一部优良的宪法在结构上合理,不仅表现为以人权保...
宪法结构是指一部宪法是怎样构成的,是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由于不成文宪法往往由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不存在严格的结构问题,因而宪法结构主要是就成文宪法典而言。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尽管在修正案是否尾列其后,有无序言、附则,以及在其他具体内容的安排上存在不同,但就宪法典的总体结构而言,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一)序言所谓宪法序言,指写在宪法条文前面的陈述性的表述,以表达本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等。从形式上看,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不尽相同。序言较短的国家有美国、意大利、加拿大、韩国等。序言较长的国家有中国、德国、埃及等国家。宪法序言规定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其基本特点是体现了宪法基本理念和精神,有助于人们从整体上把握宪法的内容和基本精神。宪法序言的内容通常涉及制宪权的来源、宪法性质、国家独立、正义与和平价值的阐述、社会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民族主义价值等不同的理念。简言之,宪法序言是宪法精神和内容的高度概括。其内容大体上包括:揭示制定宪法的机关和依据;揭示制定宪法的基本原则;揭示制定宪法的目的和价值体系等。我国宪法序言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所谓宪政,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当今绝大多数现代国家都有一部被称为宪法的文件,但到目前真正实行宪政的国家为数很少,而其中又有少数宪政国家(如英国)并没有成文宪法。这表明成文宪法只是一个国家宪政历程的起点,而远不是终点。它并不是宪政的充分条件,有时甚至不是必要条件。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就和法律与法治的关系一样:认真对待法律,使之真正成为约束公民行为的规则,社会就实现了法治;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在这个意义上,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和法治一样,宪政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或更广泛地说,司法性质的国家机构。正因如此,司法机构对于国家宪政的实现责无旁贷。这个道理是如此简单,以至其论证不需要任何高深的理论。设想在普通的法律领域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规定了民法,而没有设立专门处理民法争议的法院,或者只是规定了刑法,而没有设立从事刑事诉讼的法院,这些写在纸上的有关法律规定能获得有效实施吗?显然不能。如果没有解释民法条款的中立权威机构,当事人必然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解...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修改的部分内容的建议这次宪法修改的内容符合国情、符合实际,既保持了我国宪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有新的重大发展,有助于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是新时代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必将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衷心拥护。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是这次修宪必须贯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
我国现行《宪法》的形式结构顺序章、节、条、款、项。内容结构顺序是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宪法国家机构的部门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