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由光船租赁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光船租赁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此,同一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一般由光船租赁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光船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合同内容】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合同内容】定期租船合同的...
航次租船合同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不同于班轮运输合同,它具有以下特点:1、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班轮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称为承运人和托运人。班轮运输中的班轮是定船期、定航线,向所有托运人开放的,称为公共承运人;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只承运与其签订了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所提供的货物,有关船期和航线的安排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故称为私人承运人或专门承运人。2、航次租船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海商法第43条),实践中多以标准格式合同为基础,加以增删或修改而订立。合同订立过程中,船东和承租人(货主)及他们的代理人通常通过国际租船市场,由双方经纪人在市场上洽订。双方当事人谈判地位完全平等,因此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都无制约租船合同的成文法,就是大陆法系海商法中制定有关租船合同的条款,也都属于非强制性条款或弹性条款,即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排除或修改后适用。而在班轮运输中,托运人要利用班轮服务就必须同意提单上的条款,双方当事人谈判地位不平等,因此主张合同自由的国家也都通过国内强行法制约提单条款。3、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负担费用。船舶出租人通过其雇用的船长、船员占有控制船舶,除货物装卸费有可...
航次租船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以保障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合同内容包括各方名称、船舶信息、货物细节、装卸期限、费用等。若承租人未及时通知卸货港,船长可自行选择。承租人未按约定通知导致出租人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若出租人未按约定选择港口导致承租人损失,也应负赔偿责任。因此,书面合同对于确保双方权益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同时,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并且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从约定的选卸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如果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选定港口卸货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也应当负赔偿责任。因此,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以及相关规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十三...
琼中县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的律师收费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普通案件收费在6000-100000元之间,外地案件不低于20000元。法律文书、律师见证、代办公证、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等服务收费也有所区别。船舶租赁合同中要求详细陈述船舶情况,承租人如实注明货物,特殊情况下可更换。因此,律师收费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异。 根据提供的信息,琼中县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的律师收费可能因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对于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律师收费可能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法律文书方面,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每份文书收费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每件收费在2000-10000元之间协商。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收费在1500-3000元之间协商。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每份收费在1500-20000元之间协商。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在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的时候,...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包括:(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2)船舶碰撞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5)海上或者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港口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赔偿案件;(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损害赔偿案件;(7)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8)海上运输或者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如果你对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还有疑惑,欢迎来电咨询。...
(1)保证船舶适航和不得不合理绕航的义务。根据我国《海商法》第94条的规定:这项适用于班轮运输的承运人的义务应当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2)提供约定船舶的义务。出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船舶是实现航次租船合同订约目的的前提。出租人违反此义务的,应向承租人承担法律责任。(3)按期提供船舶的义务。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船舶。这是保证航次租船合同切实履行的必然要求。(4)在约定的卸货港卸货的义务。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01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从约定的卸货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选定港口卸货致使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被扣船舶船员如何申请下船因船舶租赁合同产生纠纷的,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的...
(1)默示条款:①船舶具有适航性。适航性担保的含义是:船舶在开航时具有适航性;在装货时,船舶适于接受特定的货物。②合理勤勉的担保。船舶应以合理的勤勉驶抵装货港,并以合理的勤勉驶迭目的港。③船舶不绕航的义务。如果在程租船合同中没有相反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应默示担保船舶按照通常、合理的航线行驶,不得不合理地偏离该航线。(2)明示条款:①船舶所有人应提供船舶,并对船名、国籍、船级、货物载重量以及订约时船舶的位置作出说明。②船舶所有人担保他的船舶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到迭装货港——销约条款。③船舶所有人担保将装上船的货物运至签发提单时指定的卸货港口。④船舶所有人对由于船舶不适航和货物积载不当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负责。租船人的义务与责任:(1)默示担保不装运危险品:按照英国判例法,租船合同的租船人应默示担保不装运危险品。(2)明示条款:①提供满载的货物。首先,租船人有责任提供货物。其次,租船人应提供满载的货物。②租船人有责任指定安全港口。③租船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装卸毕货物(滞期费条款)。④租船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运费。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舶国籍、载货重量、容积、货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