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占有
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的,为恶意占有。占有也翻译成同化。解释学用语。指使异己的东西成为自己的东西,即使文本与解释者的疏远不再存在。德国施莱尔马赫用以指解释者放弃自己的成见恢复作者的意图。伽达默尔不主张到原作的视界.提出视界融合,因而承认解释者与原作者的视界之间的距离可以存在。而在融合中形成一种新的视界。法国利科则认为占有是通过实现文本的意义以扩展解释者的意识世界,因而解释者所要占有的是可能的想象的世界。认为这个有的过程要由自我的反思来加以解决,自我反思是以一定的特定传统文化为基础的具体的反思,它是一种解释。它对对象、行为、象征、符号进行理解,以获得真正的自我。这种自我反思占有文本的可能世界中所可以理解的东西而扩大了自我。理解就是解释者超越自己的存在的有限世界,从占有中得到一个扩大了的自我。...
职务侵占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是公开,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所有权的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人对所有物进行控制和管领的事实。关于占有是否应当列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学说上历来存在着争论。《民法典》将占有明确规定为所有权的权能,主要理由在于:一方面,尽管占有可能是一种事实状态,但也可能是一种法定权利。占有人所享有的占有权,不过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一般情况下,占有权并不是独立于所有权之外的法定权利。另一方面,尽管占有权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在大多数情况下与所有权是重合的,但所有权只有从占有开始,才能由客观权利变为主观权利,而且只有当占有权回复到所有人手中,所有权才最终恢复其圆满状态。占有人因占有可能取得占有权甚至所有权,即使不能形成权利的占有,在法律上也可获得保护,故占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占有权也可以与所有权发生分离,从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这种分离的现象主要依合同而产生,例如,根据保管、租赁、担保合同而移转占有并移转占有权。但占有人也可能基于合同外的原因取得对物的占有,此种占有也受到法律保护。例如,对遗失物依法保管,在保管期间,占有人对其占有的遗失物享有占有权。占有人取得占有权后,可以排斥...
占有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所有权的占有权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占有分成不同的种类,以区分不同的占有状态。第一、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即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过程中亲自控制自己的财产。非所有人占有则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实际控制和管领所有物。第二、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这是对非所有人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占有权利。非法占有则指无合法依据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第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是对非法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恶意占有则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所有权占有和占有权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所有权的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人对所有物进行控制和管领的事实。关于占有是否应当列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学说上历来存在着争论。《民法典》将占有明确规定为所有权的权能,主要理由在于:一方面,尽管占有可能是一种事实状态,但也可能是一种法定权利。占有...
(一)事实的推定根据证据法原则,任何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主张事实存在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对于占有,各国都规定了一些事实推定,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因为要对占有的状态都予以证明,不仅事实上做起来困难,而且与将占有和本权分开保护的立法意旨相矛盾。这些事实上的推定有二: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两个期间内,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连续的占有。(二)权利的推定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外形的占有事实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故占有的效力要有权利推定制度做辅佐,即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当然在现实中大多数的占有总是有本权作为基础的,没有权利而占有标的物是非常态。权利推定可以产生下列效力:(1)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2)权利的推定,不但占有人自己可以援用,而且第三人也可以援用。(3)权利的推定属于消极性的,占有人不得利用此项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依据。...
①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一般认为所有人的占有是完全占有,他可以对占有物拥有完全的物权。非所有人的占有则是不完全占有,如承租人对租用的房屋,不享有完全的物权。②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的控制,而不问权源如何。所有人常常直接占有所有物;而在不少情况下,所有人并不直接占有,而为地上权人、典权人、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受托人、承运人等直接占有,但所有人的所有权未变,依法或依约仍可请求返还。这种占有称为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也被称为实际占有。间接占有由于是从所有权推定的,因此又称为推定占有。③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或称正当占有和不正当占有。在非所有人的占有中,有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两种情况。凡有法律依据,即依照法律规定、所有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判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而实行的占有,叫做合法占有。反之为不法占有。另外,按照有无正当权源,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其含义和法律后果与合法占有、不法占有类似。④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在不法占有或无权占有中,按照占有人是否知情,即是否已知或应知为不法占有,可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类。如占有人知情或应当知情,就是恶意占有;如占有人不知情或...
关于占有的保护,《草案》规定于第265条,共两款。就此须说明者有:第一,未规定占有保护上的占有人自力救济权,是为遗漏。第二,占有保护上的请求权种类,乃针对不同的侵害占有的表现形态而设,而侵害占有的形态,又大体与侵害所有权相同。(47)《草案》第38条以下,规定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妨害防止请求权,而第265条仅规定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遗漏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应予补充。第三,第265条第1款第3分句所规定的占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乃以占有作为侵权行为客体,已将占有事实提升至法益或准权利的地位,构成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特别规定,(48)而在与传统上所谓占有之诉或占有保护请求权存在本质差异(如在损害要件、过错要件、诉讼时效等方面,均不可等同视之)。此项尝试虽值得肯定,但就其构成要件尤其是损害的范围,以及与侵害占有本权间的关系,尚有斟酌余地。第四,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一年期的除斥期间规则,第265条第2款仅将其适用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对该一年期除斥期间的性质以及对占有保护请求权功能的误认,应修正为统一适用于所有占有保护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