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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混同

更新时间:2024-01-21 15: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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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混同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使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一种较传统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目的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误认为是特定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客户或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解,以便获得竞争优势。
商业混同

商业混同

一、什么是商业混同行为商业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使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一种较传统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二、商业混同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商业混同行为以竞争为目的。商业混同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市场经营者以及这些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其真正的目的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误认为是特定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客户或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解,以便获得竞争优势。2.商业混同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他人标志或标示的利用。商业混同行为利用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标志,如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以及企业名称或姓名、产地名称、质量标志等,以达到混同的目的。3.商业混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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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同行为的主体商业混同行为涉及的主体有三方:混同行为人,被混同人,消费者。混同行为人是指实施商业混同行为的人;被混同人是指合法权益被混同行为所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是指混同行为人所仿冒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已经购买或者可能购买),并不完全等同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定义的消费者。鉴于混同行为人是商业混同行为中最关键、最核心的主题,本文仅对混同行为人进行研究。混同行为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人,即经营者。(2)商业混同行为的主观方面商业混同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行为人故意实施商业混同行为,其目的在于以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冒充竞争对手的知名产品或服务,或者使消费者产生某种错误认识或误购。(3)商业混同行为的客体混同行为是以商业标识作为侵犯客体或对象的,即所谓混同就是经营者对特定的商业标识的混同,从而导致市场混淆或者其他损害。商业标识包括商标,商号和域名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示范条款》在第2条第(2)项列举了产生混淆的典型的商业标识,即混淆尤其是在下列事项上发生:1商标,无论是否注册;2商号;3商标或者商号以外的商业标识;4产品的外观;5商品或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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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商业混同行为以以下形式表现出来。1、商品主体混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一)(二)项列举了两种此类行为,一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2、营业主体混同这类行为是指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3、商品质量混同这种行为是指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4、其他形式的混同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各种不正当行为都涌现出来,最近学者关心较多的就是企业名称与商标的混同、电子商务中的主体混同行为、域名与商标的混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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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类似混淆可以收集证据之后直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流程:原告起诉;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宣告。和股权易混淆的概念1、股权与股份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多用股权,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多用股份。股权通常指因出资而享有的股东权利,也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而股份则仅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可以计量的股票数。2、股权与股票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而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支股票背后都有一家上市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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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业混同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加强此方面的立法力度,有利于建设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关键词]商业混同注册商标反向假冒知名商品一、商业混同的基础理论商业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对商业混同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利益:(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商业混同的规定存在的不足及立法建议1.扩充仿冒知名商品标识行为的内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仿冒知名商品的规定,即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仅就使用知名商品标示的情形而定,并未包含其他有关情形。《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将销售明知是仿冒商品的行为以及制造、销售、运输他人知名商品的标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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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混同行为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混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认知,损害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混同行为包括假冒注册商标、使用近似名称、包装等引起混淆的行为,以及伪造质量标志、产地等虚假表示。随着社会关系复杂化,还涌现出企业名称与商标混同、电子商务主体混同等问题。因此,法律对商业混同行为的界定和规制具有重要意义,以维护正当市场秩序。 商业混同行为是指在市场经济中,不同经营者之间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或者混淆消费者对其商品来源的认知,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市场健康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一)(二)项,商业混同行为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以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此外,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各种不正当行为都涌现出来,如企业名称与商标的混同等,电子商务中的主体混同行为,域名与商标的混同等。因此,对商业混同行为进行法律界定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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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标示行为虚假标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标识上,对商品的质量标志、产地或者其他反映商品质量状况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欺骗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一是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质量标志(如3C认证标志)的作用在于客观、公正地向购买者传递商品质量特性的信息,商家通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虚构商品质量状况,骗取购买者信任,引导购买者选购其商品。二是伪造商品的产地。其通常的做法是将不是产于某地的商品却在商品或包装上直接标明产于某地或以图形等其他方法暗示某一产地。三是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对反映商品质量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如对商品制作成分、性能、规格、等级、生产日期等以不真实的文字说明或图形指示使购买者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解。二、虚假表示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虚假表示的本质为造成或足以造成引人误解的后果,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产生错误的认识和理解,欺骗消费者;2、该行为是经营者对商品质量、声誉的若干方面作虚构或隐瞒的不实标注,如把不合格的商品标为合格,把含氟的产品标为无氟等;3、该行为是直接表现在商品或其标签、包装上,虚假做法直接简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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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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