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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占有

更新时间:2024-02-01 11: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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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在善意占有中,根据占有人有无过失为标准,还可以再分为过失占有与无过失占有,但严格来说,只有不知自己无占有的权利且无重大过失者,方构成善意占有。 在时效取得中,不少立法例上规定,动产时效取得的期间一般为10年,但占有之始为善意的,期间则为5年;动产的善意取得以善意占有为要件。
善意占有

善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在善意占有中,根据占有人有无过失为标准,还可以再分为过失占有与无过失占有,但严格来说,只有不知自己无占有的权利且无重大过失者,方构成善意占有。在时效取得中,不少立法例上规定,动产时效取得的期间一般为10年,但占有之始为善意的,期间则为5年;动产的善意取得以善意占有为要件。举例:善意占有;你丢了一头牛,我把牛牵回家放在我的牛圈里,准备明天给你送回去,此时我就是善意的占有,我没有占为己有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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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占有的后果1、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只有发生无权处分时,才有出现善意取得的可能。2、占有改定是一种交付方式,即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同时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让与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财产所有人,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如果让与人有权处分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常见的无权处分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所有权的情形即占有委托物的情形,如承租、保管或借用人对承租或保管、借用的财产而将该财产出让给他人;二是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形,如某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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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占有。恶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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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占有人有归还孽息义务。无权占有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和孳息,即不管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一旦权利人请求返还,都必须返还孳息。但权利人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原物和孳息时,善意占有人可以要求权利人支付因保存和管理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其包含的意思是,如果是权利人请求恶意占有人返还原物和孳息,即使恶意占有人因保存和管理占有物支出了费用,权利人也无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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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占有并不是原始取得,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才能构成善意占有: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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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占有人需要返还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善意占有人仍然是无权占有人,其对于权利人负有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之后,善意占有人对于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权利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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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不适用于占有改定。善意取得适用于占有委托物,不适用于占有脱离物。占有脱离物是指非真正权利人意味着失去占有的物体,如污垢、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以保护受让人的权利和国家利益。通过交付才能发生物权变更的,才适用占有变更规则。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同意转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物权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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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占有的情形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民法的产物。指动产由无权处分的占有人转让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占有时,第三人一般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有:(1)受让人须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非交易行为需可取得所有权,但非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3)转让处分的标的物须为动产;(4)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占有。受让人在接受财产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时才为“善意”,否则为恶意,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5)善意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关于善意取得的效力,善意取得一旦成立,善意受让人即时取得财产所有权,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并请求权一并丧失。原权利人有请求非法转让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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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占有人之占有目的是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该物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则其可以构成善意取得,此时善意取得之效力优于返还请求权。因为善意取得是由“善意”和“取得”两组意思行为结合而构成的一项物权取得制度,即设立善意取得制度之特殊目的就在于对原物权人的权利进行合法限制,故此种情形下的返还请求权不能对抗善意取得;反之,如果占有人根本没有“所有”的意思而为的占有,则即便其占有行为是善意的,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占有人并无取得该物权的占有真意,此时即应适用返还请求权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司法判断如果占有人在占有之际尚无“所有”的占有真意而在发生权利纠纷时又主张所有权并借以对抗返还请求权的,则其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此时的返还请求权亦应优先。可见,在判别返还请求权之效力是否受制于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当遵循占有真意原则。善意占有人返还请求权的必要费用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要注意:第一,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于权利人都负有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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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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