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文化教育权益
文化教育权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各类文化活动权利的统称。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即妇女在文化教育方面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内涵十分丰富,就文化方面而言,包括从事各个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从教育角度看,包括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的权利。在我国,为了保障妇女同男子享有平等的文化教育权益,现行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文化生活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也作了相同规定,并专章分条文规定了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并予以特别保护。因此,凡我国公民,不分男女,都平等地享有接受各类教育的权利,不能剥夺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妇女在文化活动方面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与自由,在从事科研、文艺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时,妇女与男子适用同等到条件,享受平等的机会和待遇,不得歧视妇女,不适当地提高条件和标准。...
在我国,为了保障妇女同男子享有平等的文化教育权益,现行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文化生活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也作了相同规定,并专章分条文规定了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并予以特别保护。我国法律对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呢?《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作了如下规定:第十四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第十五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那么,如何保障妇女文化教育权利呢?妇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一位妇女受教育,可以改变两代人。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学校和有关部门保障妇女受教育权利的责任、保障女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责任、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扫除妇女文盲、半文盲、妇女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妇女的文化权利等。但是,由于社会依然残存男女不平等的陈规陋习,侵犯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首先,在农村、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许多女童得不到上学的机会。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特别强调: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其次,在招生方面还存在对女性的歧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
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民的受教育权以及公民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根据宪法的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妇女享有的文化教育权利主要内容包括:(1)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的权利。适用于男性的条件和标准同样适用于女性,不得对妇女附加限制条件或擅自提高标准。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这些方面的合法权利。(2)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义务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在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育经费和基建投资、师资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为女性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提供条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并不得使其中途辍学。(3)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凡15周岁至40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妇女,除不具备接受扫盲教育能力的以外,均有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国家也鼓励40周岁以上的妇女...
妇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一位妇女受教育,可以改变两代人。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学校和有关部门保障妇女受教育权利的责任、保障女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责任、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扫除妇女文盲、半文盲、妇女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妇女的文化权利等。但是,由于社会依然残存男女不平等的陈规陋习,侵犯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首先,在农村、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许多女童得不到上学的机会。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特别强调: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其次,在招生方面还存在对女性的歧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特别增加一款,明确要求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这实际...
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民的受教育权以及公民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根据宪法的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妇女享有的文化教育权利主要内容包括:(1)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的权利。适用于男性的条件和标准同样适用于女性,不得对妇女附加限制条件或擅自提高标准。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这些方面的合法权利。(2)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义务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在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育经费和基建投资、师资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为女性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提供条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并不得使其中途辍学。(3)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凡15周岁至40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妇女,除不具备接受扫盲教育能力的以外,均有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国家也鼓励40周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