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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风险

更新时间:2024-08-19 11: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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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风险是指期货市场参与者(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结算所、期货交易者、国家)在期货市场运作过程中直接或间接的遭受的损失及其可能性。 期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市场环境方面的风险、市场交易主体方面的风险、市场监管方面的风险。
期货市场风险

期货市场风险

什么是期货市场?广义上的期货市场包括期货交易所、结算所或结算公司、经纪公司和期货交易员;狭义上的期货市场仅指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比较成熟的期货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一种完全竞争的市场,是经济学中最理想的市场形式。所以期货市场被认为是一种较高级的市场组织形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我国期货市场,经历了研究试点阶段,正在向常规发展阶段过渡:第一阶段,理论探索期(1988年——1990年)第二阶段,市场孕育期(1990年——1992年)第三阶段,快速发展期(1992年——1994年)第四阶段,市场整顿期(1994年——1999年)第五阶段,过渡发展期(2000年——)随着《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四个管理办法的发布,期货市场也逐渐进入了发展阶段。1、交易所:为期货交易者提供组织机构和设施,以保证期货交易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期货交易所是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服务和交易规则的非盈利机构。交易所一般采用会员制。交易所的入会条件是很严格的,各交易所都有具体规定。首先要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由交易所调查申请者的财务的资信状况,通过考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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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经原北京某北京能力及技术能力相比于被告处于绝对的劣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实现实体法的立法宗旨。具体操作方式是原告仅需举证其经济损失及数额,而被告则必需举证其在经纪业务中不存在过错或原告之经济损失与其无关。期货公司提供证据证实,2001年8月9日至12月17日交易期间,杨某除6笔交易是电话指令下单外,其余交易均是通过电脑自助委托下达的交易指令。从所提供的杨某与期货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及电脑自助委托交易补充协议来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期货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期货经纪合同中,双方约定交易指令下达人是杨某本人,并由杨某承担因下达指令所造成的全部法律后果。杨某选择电脑自助委托下达指令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交易密码由杨某本人掌握,任何使用乙方交易密码进行的电脑自助委托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的有效委托,乙方自行承担由于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全部责任。由此,交易指令下达人并非期货公司而是杨某本人,应由杨某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二、张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期货公司不承担责任。作为期货公司职员张某的行为来说,其行为可以分为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在我国,期货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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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表现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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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纪委托风险即客户在选择和期货经纪公司确立委托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客户在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时,应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规模、资信、经营状况等对比选择,确立最佳选择后与该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委托合同》。投资者在准备进入期货市场时必须仔细考察、慎重决策,挑选有实力、有信誉的公司。二、流动性风险即由于市场流动性差,期货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交所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客户建仓与平仓时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建仓时,交易者难以在理想的时机和价位入市建仓,难以按预期构想操作,套期保值者不能建立最佳套期保值组合;平仓时则难以用对冲方式进行平仓,尤其是在期货价格呈连续单边走势,或临近交割,市场流动性降低,使交易者不能及时平仓而遭受惨重损失。因此,要避免遭受流动性风险,重要的是客户要注意市场的容量,研究多空双方的主力构成,以免进入单方面强势主导的单边市。三、强行平仓风险期货交易实行由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分级进行的每日结算制度。在结算环节,由于公司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每天都要对交易者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所以当期货价格波动较大、保证金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话,交易者可能面临强行平仓风险。除了保证金不足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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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重要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居间人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期货居间人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分为三类:1、法律上的困境。机构居间人尚缺乏明朗的法律支持。虽然司法解释中提到居间人可以是法人,但没有明确非法人机构居间人是否可以存在(如合伙企业),是否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都可以从事期货居间,以及机构居间人是否必须为专门从事居间业务的机构等。因此,期货公司在与机构居间人进行合作时存在着一定的顾虑。2、财务及纳税环节的困惑。如果机构充当居间人,佣金自然应当直接汇到机构居间人账户中,但期货公司不能确定该笔费用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以及在税务方面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机构居间人的居间收入的财务及纳税方面也无相关规定。3、机构居间人自身的问题。首先,机构居间人的规模较小(如咨询类司的注册资本通常较低),抗风险能力也较弱。其次,很多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机构专业程度不高,从事居间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开户后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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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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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期货市场罪立案标准: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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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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