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
我国最新广告法发布,对滥发小广告最高罚款3万元。明确禁止10岁以下儿童代言广告,明星代言需使用过该产品。保健食品广告禁止断言功效、安全性,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与其他产品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新法规严格保护消费者权益。 最近,我国发布了一项新的广告法,其中包括多项新的规定。其中,对于滥发小广告的行为,新法规规定最高罚款可达3万元。此外,针对儿童和明星代言的规定也得到了进一步明确,禁止10岁以下儿童代言广告,并规定各类明星代言需使用过该产品。对于保健食品广告,新法规要求不能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能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也不能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总之,新广告法对于广告的发布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广告法的法律规定和实施措施 广告法的法律规定和实施措施是指对广告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框架和具体操作方法。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必须遵守真实性、合法性、诚信性等原则,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欺骗等内容。此外,广告还需遵守特定行业的法律法规,如医疗广告需符合医疗法规的要求。为了确保广告的合规性,广告主需按照法律规定...
虚假宣传认定: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2、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4、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虚假宣传罪的处罚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
一、广告主(虚假广告的元凶)《广告法》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俗的讲广告主就是发布广告信息者,比如在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广告中,广告主即为佳洁士公司。广告主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往往不顾法律及行业规定,铤而走险,对其产品进行夸大宣传。作为虚假广告最直接也是最大的受益者,广告主无疑成为了虚假广告的元凶。广告主对虚假广告承担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广告法》第55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该条规定了广告主发布虚假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监管部门可依据规定对广告主进行两项处罚措施:(1)一...
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如下:1.广告主。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经济组织或个人;2.广告经营者。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3.广告发布者。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虚假广告侵权除了举报还有什么其他途径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正当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广告法》第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作为传播信息、指导消费、促进销售的工具,作为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随着广告业突飞猛进的发展,虚假广告却纷纷粉墨登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侵犯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了保障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的作用,198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发了《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l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广告市场的管理秩序起到了规范作用。而虚假广告的行为正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商品交易...
优朋普乐起诉优酷网和可口可乐侵权一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由于诉讼证据不全,海淀法院驳回了优朋普乐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进行审理。据悉,在涉及此次纠纷的影视剧《王贵与安娜》上,优朋普乐是通过一家虚拟注册公司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公司名叫东阳履实合润影视公司,而海淀法院查询工商注册后并没有发现该公司。值得一提的是,广告主负连带责任之前并没有法律依据和先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优朋普乐CEO助理朱江表示,法院驳回公司诉讼请求的原因是证据不全,但这是程序上的审查,尚未就是否侵权进行实体上的审查,所以不代表优朋普乐败诉。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优朋普乐将继续准备证据上诉。不过,对于上诉的前景,朱江表示因为没有先例所以还不好预测。双方的此次纠纷因牵涉到在视频网站投放广告的广告主引起了多方关注。在部分人士看来,广告主在视频网站上投放的广告计划和广告位都是由视频网站来安排,它们并不知道广告投放的影视内容是否侵权。这也是搜狐、优朋普乐等组成的网络反盗版联盟9月大规模诉讼优酷侵权后的第二批案件审理。首批案件审理已经于11月26日有结果:北京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庭审后判定优酷侵权,判决优酷向反盗版联盟发起方之一优...
所以只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真正达到对代言虚假广告的代言人的惩罚目的,也不能实现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所以应同时规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卖家违约了就需要交清定金吗?法律并未规定卖方收了定金就不能违约。所以卖方收了定金是可以违约的,只是收了定金后违约,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卖方构成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刑事一事不再罚问题的最高法解释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近现代刑事诉讼法普遍将其作为保障被告人人权的一项诉讼权利。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一直延续至今,是基于现代刑事诉讼功能的多元化取向。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不仅仅要惩罚和控制犯罪,而且应保障人权。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应以损害公民的个人权利作为代价,同时应兼顾程序的经济性。一事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