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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效力

更新时间:2024-07-19 18: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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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效力是指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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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效力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盖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效力;票据金额中文大写和数码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或明知恶意取得票据的无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票据权利。 票据效力怎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票据效力认定包括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盖章无效,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以及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票据无效。 票据效力及其法律规定 票据效力是指票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法律效果和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效力主要体现在票据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具体来说,票据的持有人可以依法主张票据的权利,如要求票据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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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人行使票据权利必须以持有效的票据为条件,无效票据自然不能存在票据权利,这一点票据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包括这么几个方面:第一,票据格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第二,票据出票人的签章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就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来看,票据签章是确定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存在的根本依据,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确定参加票据关系,决定承担票据债务这一主观意思的外在表现,行为人依据票据签章加入票据关系,成为票据的义务人,票据行为人即为票据义务人。尽管票据行为的内容不同,但签章是法律对每一种票据行为所作的强制性的要求,不是可有可无的,是必须要有的,而且要符合操作规范的要求。关于签章的方式,票据法和相应的法律法规都有详细规定。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这是按照授权来做的。较为规范的是签名加盖章,可以由当事人来选择。法人或者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也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为什么说本名呢?有些人会取好几个名字,特别是涉外公司中的很多年轻人都要取个英文名字,其实这就是代号,除了中国名字外还找一个时髦的外国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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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票据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在集合票据的认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而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在认定集合票据的效力时,需要注意以上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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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承兑法律效力: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骗取票据承兑罪法院如何判?法院对骗取票据承兑罪的判刑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第四十四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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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式性规则的适用:票据构成的生效要件票据的作成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才能发生作为票据的效力;换言之,只有依法定方式作成的票据,才能成为有效票据;否则即为无效票据或者根本不构成票据。这个规则被总结为票据的严格要式证券性。票据之所以要求绝对的要式性,是因为票据作为一种流通证券,对于票据流通过程中的后手持票人来说,只能要求其依外观形式来判断票据的效力,而不能要求其就各个前手逐一地确认票据的实质性效力。票据的三大基本特征,形式性属于是否属于票据的判断;对于已经构成生效的票据上,行为人人是否承担票据义务、承担何种义务,就需要我们运用无因性和文义性进行考量。所以,要式性特征属于票据成立上的特征,也是决定票据效力的绝对因素。就票据的要式证券性的要求来看,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首先,票据的记载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从要式证券性在出票记载内容方面的要求来看,是否符合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乃是决定票据与非票据的标准,只有法律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记载完备,才能成为票据并具有票据的效力,否则就不构成票据当然也不具有票据的效力;而是否符合无益记载事项的规定,则是决定有效票据与无效票据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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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票据追索权的分类依追索权发生的不同情况,分为期前追索权、期后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期后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得向其前手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票据追索权的前提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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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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