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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混同

更新时间:2024-07-18 15: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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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股东之间存在人格否认制度,即当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等情形时,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和事实认定公司与股东的人格高度混同,进而否认公司与股东的独立法人地位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下,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在实践中,法院可以通过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账簿记录、交易记录等方式来判断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
公司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混同

判断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混同,需考虑多个因素: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产、财务记载不清、股东收益与公司利益不分、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业务、员工、住所等混同。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 在判断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混同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且不作财务记载,或者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且不作财务记载,就可能构成人格混同。其次,如果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也可能会构成混同。再者,如果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同样可能构成混同。另外,如果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并由股东占有和使用,或者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也可能会导致混同。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等情况。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 综上所述,判断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混同,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资金使用、账簿分离、收益区分等。人格混同可能导致业务、员工、住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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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七十七条规定: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企业)的投资额达到控股时,该公司即成为母公司,被控股公司(企业)即成为该公司的子公司(企业)。该子公司(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于母、子公司间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虽系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故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独立性,据此,可从维护公平原则出发,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企业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10%以上的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交*持股引起的控股问题。因为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下,一方所持有的对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对方出资给自己的财产,如该部分股份达到了控股程度,则表面上看似乎是二个相互独立的企业,但实际上已合为一体,从而产生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3)姐妹公司间的人格混同。一人出资组成数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实际上它们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体,董事、监理相互兼任,且各个公司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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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导致公司法人丧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情形。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破坏市场交易安全。现实生活中,人格混同外部表现主要有下面几种:(1)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由于母、子公司间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虽然系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故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独立性,据此,可从维护公平原则出发,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企业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因为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下,一方所持有的对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对方出资给自己的财产,如该部分股份达到了控股程度,则表面上看似乎是二个相互独立的企业,但实际上已经混合为一体,从而产生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3)姐妹公司间的人格混同。一人出资组成数个公司,各个公司在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实际上它们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体,董事、监理相互兼任,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由投资者一人掌握。相关法条:《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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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2、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构成人格混同的常见理由有:(1)公司与其他股东(例如母子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难分彼此,事实上无从区分(所谓“纵向人格混同”)。(2)受同一母公司或者控制人控制的数个公司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重叠,不分彼此,事实上无从区分(所谓“横向人格混同”)。(3)公司清偿能力不正常降低,例如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转移资产导致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或者拒不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债权人丧失受偿机会。一、法人人格混同的特征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主要特征包括:1、人员混同:指关联企业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的严重交叉、重叠。比如公司之间的董事互相兼任,公司的高管交叉任职,甚至员工都一样,最典型的情况就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2、业务混同:指关联企业之间从事同一业务活动,在经营过程中相互不分。比如,同一业务的交易有时以这家企业的名义进行,有时以另一家企业的名义进行,以致与其交易的对方不能分辨是在与哪一家企业进行交易。3、财产、财务混同:指公司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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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债务的承担主体为该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公司享有独立人格,得以独立承担责任,使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原因多是由于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关联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各个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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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法人人格混同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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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原因多是由于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否认关联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各个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是为了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则该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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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混同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公司人格混同的表征为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等。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司人格独立的基本要件,构成现代公司法中公司人格否认的最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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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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