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仲裁
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仲裁结果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的仲裁结果看开去,中国彩电企业首先是国际化观念应该重新审视的问题。我们应当有勇气承认,中国彩电企业确实存在为国际化而国际化的倾向,换言之,个别企业有制造出口数字政绩的不良动机,这种不良动机的驱动,直接带来的结果是片面追求出口数量的增加,而忽视了出口结构品质的提高。在品牌战略层面上,表现为为人家代工,缺乏自己的品牌形象支持,典型的为他人做嫁衣。从理论上讲,中国企业要想真正做大、做强,国际化是必由之路。既然如此,中国企业就要基于长远发展,制定出符合长远利益的战略方针,踏踏实实做市场,在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做好平衡。法律知识什么是初步裁定?初步裁定是指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进口方调查机关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有关倾销或损害的初步裁定。初裁的法律意义在于调查机关可以根据此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决定是否接受价格承诺。初步裁定应在一定期限内作出。什么是最终裁定?最终裁定是指调查机关最终确认进口产品是否倾销并是否构成损害,并且确认倾销和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对是否征收最终反倾销税作出最终裁决。最终裁定是反倾销调查机关在肯定性初步裁定的基础上,继续对申请人...
(一)倾销的概念分析美国经济学家多米尼克·萨尔维特对倾销概念的解释是:倾销是出口厂商以低于成本,至少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向进口国销售,是国际贸易甲的不公平交易。这一定义过于简略。最为权威的概念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将倾销定义为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引入另一国市场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兴建产生实性损害,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我国《对外贸易法》第30条作了相似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己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在以上学者的论述、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把倾销定义为: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入另一国,并由此对该国己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该国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二)倾销构成要件分析本文的重点是研究国内外贸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策略,为了达到应有的研究目标,我们首先要对倾销的构成...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做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为肯定性结论,即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反倾销调查继续进行。如果初裁为否定性结论的,即不存在倾销和损害的,反倾销调查即告终止。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这些都应当与初裁的倾销幅度相适应。其中,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外经贸部公布,海关执行。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为4个月;通有特殊情形,可延长至9个月。初裁之后,应利害关系方的申请,还可能有听证程序,实际上,整个反倾销过程中,都可以提出听证的申请。对应诉方来说,听证会具有重要作用,因为它可以在主管当局面前陈述事实和理由,抗辩申诉人的指控。对申请方来说也是一样的,它可以把握这次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及证据,争取比较有利的结果。...
引言:反倾销调查是指进口国依法对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的调查,其实施是以反倾销法为依据、立足于进口国产业及其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公平。本文主要介绍了反倾销调查的裁决程序相关的知识。申请和立案即由申请人向主管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书面反倾销申请。这里的申请人是指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产量不低于全国总产量的25%,条件是没有反对者,如有反对者,另外必须有其产量大于反对者产量的生产者表示支持。这是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和WTO关于申请人的规定。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反倾销的主管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如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自行立案调查。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少出现。申请人经过收集资料,能基本得出国外产品在中国境内可能以低于其在出口国本国正常价值时,就可委托律师做出反倾销的书面申请书,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请求立案。委托律师来完成这项工作,是因为申请书的制作需要较高的法律技术和经济技术要求。大致来说,申请书主要包括...
反倾销指我国抵制外国商品在我国倾销的反对措施。反倾销成立条件:外国商品确实存在倾销的事实,并且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外国商品倾销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反倾销的,我国可以采取征收反倾销税,对倾销商品作出价格承诺。澳大利亚对华草甘膦反倾销案和印度对华焦炭反倾销案1.案件概述(1)澳大利亚对华草柑膦反倾销案1996年3月15日,澳大利亚孟山都公司向澳大利亚海关提出起诉,要求对来自中国的草柑膦进行反倾销调查。这是继孟山都公司在欧盟对中国草柑膦提出反倾销起诉后的连锁反应。起诉书称中国出口到澳大利亚的草柑膦给澳大利亚国内工业造成了损害,并提出用美国作为替代国计算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1996年3月27日,澳大利亚海关正式宣布对中国出口到澳大利亚的草柑膦立案调查。1996年4月,中国五矿化工产品进出口商会牵头,动员组织了15家生产企业和两家外贸公司应诉。由于澳大利亚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替代国价格来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方提出以马来西亚作为替代国进行计算,但是由于马来西亚草柑膦生产企业拒绝合作,澳方决定采用美国作为替代国。初裁结果...
即《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AgreementonImplementationofArticleVIofGATT1994),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反倾销守则》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协议由三个部分18个条款和2个附件组成。第一部分包括原则、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的定义、发起和随后进行调查、证据、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追溯效力,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及复审、公告和裁定的说明、司法审查、代表第三成员的反倾销行动、发展中国家成员,共15条,是该协议的实质性条款。第二部分包括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协商、争端解决。第三部分为最后条款。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的反倾销措施与行为。协议规定了:如何认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如何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正在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造成损害威胁;在发起和进行调查、收集信息、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审议认定以及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方面应遵循的程序。协议比较明确详细地规定了倾销和损害的定义,确定产品倾销的方法,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资格及国内产业的界定,确定国内产业受损害时考虑的标准、反倾销调查的机制和...
第一节临时反倾销措施第二十八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第二十九条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第二节价格承诺第三十一条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第三十二条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
当反倾销调查机关对申请书的内容及申请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后,如果认为申请方提出的申请基本合理,提供的表面证据初步成立,就可以作出立案决定。立案决定作出后,调查机关及时通知被调查产品的当事方以及已知的与该调查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并应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或通过单独形式的报告提供如下信息:(1)一个或多个出口国的名称和所涉及的产品名称;(2)发起调查的日期;(3)申请中有关被指控倾销的依据;(4)关于损害的指控所依据因素的摘要;(5)利害关系方送交答辩书等交涉性资料的地址;(6)允许利害关系方发表其意见的时限。反倾销立案调查公告是国家反倾销调查机关收到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查后,针对原产于某一个或者多个国家或地区的进口产品作出立案调查决定并就有关事项予以公布所采取的公告方式的一种。...
反倾销补贴原则是WTO公平竞争原则下的最重要方面。在国际经贸领域中,从本质上说,反倾销反补贴原则要求政府不得以各种形式对出口商品实行直接或间接的补贴以促进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使之形成不公平竞争。一经发现,其他成员有权采取制裁措施(如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正确理解反倾销反补贴原则的本质,应注意结合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的四个要点。其一,前述所谓的以各种形式促进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中的各种形式是指政府可能采用或因政府行为而导致的四种出口贸易竞争手段,即出口补贴、出口倾销、出口退税及出口信贷。出口补贴是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向出口活动,或作为多种条件之一而向出口活动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而出口倾销从现象上看是一种企业行为,是企业以低于正常价格在进口国销售其商品,然而究其实质及根源,出口倾销通常是在政府各种形式的补贴基础上而形成的。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能力,由税务部门将出口商品中所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从而使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出口信贷则是指政府或由政府授权执行控制的机构对出口商提供的优惠的信贷,其利率通常低于国际资本市场相关的利率或低于实际使用资金的应支付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