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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

更新时间:2024-08-12 10: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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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是招标采购单位与采购单位及投标单位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政府采购合同既有民事合同的属性,又具有行政合同的属性,它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履行期限。如果政府采购合同未附期限,则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期限为当事人约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确定的。因此,政府采购合同是有时间限制的,但具体的时间限制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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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可以附期限,但根据其性质,有些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期限。政府采购合同是有时间限制的,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届满时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有些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届满时失效。因此,政府采购合同是有时间限制的。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要求与时限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要求与时限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合同相关方需要将合同备案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登记。备案的目的是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透明度和规范性,保障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具体备案要求和时限可能会有所不同,通常要求合同方在签订合同后的几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合同备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于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合同履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因此合同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备案手续,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附期限,但有些民事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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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应自签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相关平台上进行公开公示。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批量大型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在适当的平台上公布相应的框架协议;而政府采购合同中的涉密信息或商事机密,如经确认不属于需要授权对外公开的范畴,也可无需公开,而其余条款或细节则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这其中,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涉密信息,采购方会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严格界定和管控;而商事机密所涉及到的各项内容,采购方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法律文件,在与供应商协商后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商业机密范畴。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合同中所涉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价以及总金额等关键要素,不应该被视为商业机密予以保密。至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细节,除非得到当事人明确同意,否则不得在任何形式的公告中体现。自2015年3月1日起签订的所有政府采购合同,若尚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公告披露,应最迟在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补救措施并及时进行公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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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解除程序是: 1、如果是协商解除的,双方就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后,方可解除; 2、如果是法定解除的,当事人只需要在法定情形发生后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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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分包的规定是:分包供应商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格条件和相应资格资质,成交供应商对整个合同履约承担全部责任。分包应当公开履行,经过采购人同意,不得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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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但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并未对合同违约金作出相关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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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时间到期后,如果采购人还需要本服务,应当重新招标。不可以就补充合同或是续签的方式继续保持合作关系。政府采购计划是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预算是按照财政预算年度来编制和实施的,所以政府采购也应该是按照财政年度编制计划并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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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是可以变更合同的,而政府采购合同一般是经过招标后签订的,同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因而政府采购合同是涉及招投标签订的,是不能实质性变更的,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可以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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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它与其他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政府采购采购合同的拟定不仅要符合《民法典》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拟定必须要以招标文件(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等)为蓝本,不能脱离招标文件的基本原则与范围;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它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它的一方为政府相关部门,其目的是政府各级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所进行的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即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之间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且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这个代价一般是指支付报酬或酬金,报酬或酬金属于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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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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