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
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
由于驰名商标和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因驰名商标在中国是否注册而异。《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申请注册不同或者不同商品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仅禁止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即使在不同或者不同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是禁止的。将他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驰名商标申请规定内容是什么目前,申请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途径有三种:一是向侵权案件所在地的工商局申请,逐级报送至北京的商标总局来评定。二是在发现他人抢注商标的公告期内,直接向北京的商标总局申请商标异议时提出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三是在商标宣告无效案件中,直接向商标总局的商标评审委会员提出。各种途径都是由北京统一审理,是全国范围内的审查,因此,驰名商...
商标侵权追诉的标准如下:1、既然已经明确告知对方该商品是高仿商品,则不能被商业诈骗罪起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3、对于假冒注册商标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驰名商标申请流程是怎样1、让企业准备初步的认定资料。(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格,后附)。2、把企业提供的资料初步整理后,把材料交到北京,由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可行。3、经评估后,认为可行,我司与企业谈妥并签定委托合同,我司开始做申报材料。4、把做好的材料交给企业审查,待企业确认后,正式递交北京进行认定申请。5、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考虑的因素如下:(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
驰名商标的实质是一国的主管机关(包括行政、司法或者准司法机关(10))对商标驰名这一客观事实的法律确认,既然是客观事实,就存在时间和空间性的问题。我国现行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所确立的“个案保护,被动认定”的模式,可以很好的解决驰名商标的时间性问题,但是关于驰名商标的空间性问题,笔者认为驰名的地域范围上尚有需明确之处。(一)商标驰名的地域是否仅限于一个国家范围内驰名商标是否必须在本国范围内驰名-这一问题,曾经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知识产权谈判的焦点。1999年9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及其注释》(下称《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建议和注释》),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的答复,《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建议和注释》第二条第二项(d)款规定:“即使某商标不为某成员国的任何相关公众所熟知,或所知晓,该成员国亦可将该商标确定为驰名商标。”(11)虽然《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建议和注释》是一种建议和解释,并没有要求各成员国必须遵守,但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应当履行入世承诺,国内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与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相适...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综观各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主要有两种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1)主动认定是指在未发生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为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目的是给该商标以扩大范围的保护。(2)被动认定则是指在已经发生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二)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原则的转变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分为两个阶段。1.主动认定,全面保护2001年我国《商标法》修改之前,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采取的是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基本模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每年从大量存在的商标之中,根据该局1996年公布的《暂行规定》,从七个方面进行批量认定:(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或地区的销售量及区域;(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5)该商标最先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或地区的注册情况;(7)该商...
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一直是学者们热衷的问题。尽管《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已对这一问题为各国做了文本上的引导,但国内,在理论界,关于根据国际条约的义务应建立何种程度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学者们一直未达成共识;在实务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也一直为人所质疑。而社会上,一时风行的群众评选“驰名商标”的活动和企业对“驰名商标”激烈争夺,又似乎让这样一个本身尚存争议的概念有了某种不言而喻的色彩。但是,无论是界内人士的分歧还是社会大众的默契,都只是关注对驰名商标应该怎样或者拥有驰名商标可以怎样,而“驰名商标”究竟是什么,或者说驰名商标的本质是什么,却鲜有人问津。驰名商标就是一种享有特殊保护的“商标”本身,似乎是无庸质疑的。但是,笔者认为,事实并非如此。因此,本文欲对驰名商标作些正本清源的工作,力图从其产生的背景和创设的目的来揭示它的本质。一、现实需要与制度抽象的完美结合-对驰名商标的历史解读?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产生总是为了满足现实的需要,对日益形成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在应受法律保护的领域建立相应的秩序。驰名商标也不例外。从《巴黎公约》最初引进“驰名商标”这一概念起,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经历了...
驰名商标的认定如有以下内容:如果在注册期间发生争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同时还要考虑以下的因素: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共五项(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在审查认定商标是否驰名时,应当依照以上标准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就商标的注册或侵权产生纠纷时,法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申请驰名商标所需要的材料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主要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申请人应该提供的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
认定为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标准:1、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2、行为人实施了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驰名商标等行为;3、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商标所有权人遭受实际损失;4、该商标属于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范畴。驰名商标侵权主要有哪些情形驰名商标侵权除了《商标法》规定的普通商标侵权情形之外,还有着以下情形:1、抢注驰名商标。由于驰名商标的公众广泛知晓性,使其自身具备的无形价值极高,然而一些企业有时会忽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因而被人强注。虽然驰名商标非注册也受保护,但是非注册的驰名商标受保护程度明显低于注册商标。即使在被强注后能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其权利,但其中的费用对企业来说都是不必要的负担。2、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一般公众容易把商标与企业名称联系起来,特别是驰名商标,公众会认为基于驰名商标的成功,其企业名称必然也会与此相联系。这样也会给这类驰名商标侵权者可趁之机。3、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鲜事物出现,域名具有唯一性不能重复性,其直接使人联系到该驰名商标,因此这种侵权方式也不断增多。4、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