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法律词条>物权效力

物权效力

更新时间:2024-01-31 18:45:14

77
物权效力,是指大陆法民法理论对物权法律效力的概括。通常认为包括三方面: (1)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仅凭借权利人的对物支配行为即可实现,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力,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依法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追索原物,以回复初始权利状态。有学说认为,物权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应概括为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3)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行使的效力。
物权效力

物权效力

物权的效力有:一、物权的支配效力。二、物权的排他效力。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三、物权的优先效力。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1、物权的追及效力。2、物权请求权。如何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签订的合同,当事人有相应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就有效。而物权的效力,依据物的类型而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

阅读全文>>

法律咨询:2000年12月28日,XX公司与某交通银行签订了《短期借款最高抵押合同》。合同规定,XX公司以自有房地产为抵押物,对XX公司与交通银行于2000年12月28日至2001年12月28日签订的所有短期借款合同的本息提供最高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在法律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12月24日,XX公司与建行签订贷款合同。双方同意建设银行向XX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利率3.975%。利息按季度结算,贷款的目的是资金周转。贷款期限为四个月,即2001年12月24日至2002年4月24日。合同签订后,交行履行了贷款义务,但XX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2004年2月,原X公司与XX公司因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结案后,承办法院将上述抵押权转让给X公司原名。在办理过户手续时,XX公司既没有告知银行,也没有告知原公司房产已经抵押。随后,交通银行以原X公司侵犯抵押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交通银行将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转让给原X公司。律师答复:只要受让人主观恶意,抵押权人应当追求抵押物的位置,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不受抵押物转让方式和效力的限制。由于抵押权...

阅读全文>>

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的区别为:债权是相对权债权人只能要求特定的人履行义务,而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当然,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此在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阅读全文>>

1、债权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且该标的物上存在物权时,无论物权如何设定,都优先于债权。如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动产出售给乙方,在标的物交付前,将该动产出售给丙方,并实际交付标的物,则虽为逾期买受人,但因标的物已交付而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当然优先于第一买受人乙方所享有的债权。在房地产交易中,如果后一买受人已经办理了权属登记,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和公信的原则,即使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第三买受人前买受人,后买受人也可以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优先于前买受人的债权。虽然特定物已成为出售、赠与、出借等债权清偿的标的物,但该物上存在有限物权的,无论该物权是在债权发生之前设立的,还是在债权发生之后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人不得要求实际所有人交付或者转让财产,也不得转移财产。第二,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有限物权按控制标的物的标准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用益物权中,当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就担保物权而言,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债权未清偿时,担保物权持有人可以申请拍卖担保物,实现担保物权。无论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拍卖标的物上担保物权人取得的价款...

阅读全文>>

一般来说,物权具有优于债权的法律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由数个利益互相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即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一、物权有哪些法律特征(一)物权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二)物权是一种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三)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四)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主要是有体物。(五)物权具有排他性。(六)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开性,物权必须要公示。(七)物权设立采用法定主义。(八)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二、物权担保的种类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指依法律的直接规...

阅读全文>>

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而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即享有物权者,其余所有人均有对物的不作为义务,不得侵犯物权。而债权只对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对其余人不发生效力。因此,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是一般的原则,但也有例外的情况。例如,不动产租赁在各国民法立法例上均属于债权,但大多都规定承租使用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及在租赁物上后设定的他物权。因此,合同效力很难对抗物权。一、普通债权能否对抗物权不能抵抗,因为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而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即享有物权者,其余所有人均有对物的不作为义务,不得侵犯物权。而债权只对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对其余人不发生效力。因此,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是一般的原则,但也有例外的情况。例如,不动产租赁在各国民法立法例上均属于债权,但大多都规定承租使用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及在租赁物上后设定的他物权。二、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种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请求权。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物权直接支配标的物,是物...

阅读全文>>

一.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而该标的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之先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种情形常发生于一物数卖。例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契约,将某项动产出卖于乙,在未交付标的物前,又将该物出卖于丙,并已实际交付标的物,则鼻观内虽为后买人,但因标的物已交付而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即当然优先于先买者乙享有的债权。在不动产交易中,如果后买者已办毕所有权登记,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即使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先买者,后买者也能取得该不动产之所有权,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某特定物虽已为债权给付之内容,如买卖、赠与,使用借贷之标的物,但该物上,如有定限物权存在,无论其物权是否成立在债权发生之前或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之效力。债权人不得对物权人请求交付或移转其物,亦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之物权。二.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就债务人之物上设有定限物权存在,于受清偿或补偿时,优先于一般债权。定限物权以对标的物支配内容为标准而区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用益物权,当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应优先于债权。于担保物权之情形,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在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担保物...

阅读全文>>

物权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都不能妨碍物权人权力的行使,物权人可以向任何占有其物的人主张权利。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力无须借助他人的配合即可实现,但物权的追及效力必须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善意取得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由此可见善意取得构成对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但在应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善意取得的物不应仅仅限于动产通常认为善意取得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该观点有失偏颇,不足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第三人对公示公信力的信赖。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公示的作用在于昭示物权的变动,保护交易的安全。通常认为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指物权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其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在动...

阅读全文>>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