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召回
一、召回缺陷产品的程序首先,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省级以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收到信息后,需及时将可能涉及消费品缺陷的信息上报省级质检部门。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负责组织收集、分析、处理消费品缺陷、消费品投诉等信息。一旦发现本辖区内的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将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并自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生产者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报告质检总局。省级质检部门分析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而生产者不在本辖区的,就会将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与此同时,召回技术机构负责收集、分析、处理与消费品有关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信息,向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生产者在接到质检部门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调查分析,按规定时间向通知其开展调查分析的省级质检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同时,生产者将备案的召回计划通报相关经营者,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消费者消费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
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这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都负有向受害人赔偿的义务。其中一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免除了另一方向受害人赔偿的义务。所以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有责任。一、产品侵权责任是什么产品侵权责任是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和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产品侵权责任中,最重要的是确定责任的主要问题。在产品侵权责任中,第一个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因产品缺陷造成别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受害人可以选择行使自己的最近请求权。二、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时向谁索赔?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
哪些产品可以召回凡是被认定为缺陷产品并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都可以召回。一、什么是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明确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和该标准。但中国立法并未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在第26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
缺陷产品召回产生的必要费用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产品质量瑕疵可以主张多少赔偿据相关法律规定,产品瑕疵的话,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产品瑕疵的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联系的一个法律问题。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开始着手研究我国产品召回制度,遵循借鉴国际、结合国情、积极推进、慎重行事的原则,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正式实施,标志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式确立。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一项有效的产品监管法律制度,所谓召回,是指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引起某个型号或批次的产品出现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缺陷,制造商必须以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的缺陷,并对消费者作出道歉或物质性赔偿。美国是最早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1966年,美国出台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汽车召回制度。自该法实施以来,美国国内汽车质量及安全性都有了极大的改善,交通事故也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在此后近40年里,美国逐步扩大了召回对象的范围。除美国外,日本、韩国、加拿大等国家也在实行召回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也规定了场上必须履行召回缺陷产品的义务。二、缺陷产品召回的概述(一)产品缺陷的概念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1、惩罚性罚款的数额应与缺陷产品的价值成一定比例。对付违法行为的最好的公共政策就是提高违法成本,使违法成本高于所获利润,这样才会使生产者趋利避害,不再违法。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惩罚性罚款也应相应的变化。2、明确规定行业组织和民间组织在缺陷产品召回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家质检部门可以完全放开,让相应的专业部门去负责,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扯皮的弊端,增强各专业部门的责任,而且还可以减轻国家质检部门的工作负担,加强质量检验的专业性权威性。3、在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程序外,要相应规定简易召回程序。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的规定是符合国际通行作法的,两者相结合,以主动召回为常态,以责令召回为保障方式,互相结合,共同发生作用,在缺陷产品管理中缺一不可。一方面赋予主管机关强制召回的权力,另一方面通过自愿召回给予企业以更大的自主空间。当然,无论是主动召回还是责令召回,都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下进行的,目标都是消除缺陷产品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害和潜在危害。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论文标题: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AStdyontheEstablishment...
一、什么是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明确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和该标准。但中国立法并未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在第26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有学者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