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
欧盟反倾销是指欧盟针对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品或服务,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应对可能对欧盟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这种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对欧盟市场造成负面影响。具体来说,欧盟反倾销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欧盟反倾销是一种贸易保护手段,旨在防止其他国家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欧盟市场上销售,从而损害欧盟生产商的利益。这是基于国际贸易公平竞争的原则而制定的措施。当欧盟认定某种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行为时,可以采取多种手段进行应对。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反倾销税,这是一种额外的关税,针对那些以低于正常价值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此外,欧盟还可能实施出口限制或配额等措施。这些措施旨在恢复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或至少减少其对欧盟产业的损害。...
反倾销调查是指进口国依法对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的调查,是以反倾销法为依据、立足于进口国产业及其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公平。反倾销调查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提起:一是由利害关系人向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某种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二是由商务部自行发动反倾销调查。但在实际上几乎所有反倾销调查都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涉及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制造商、 出口商或美国进口商及生产相同产品的外国政府等,但主要是指美国生产或销售相同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 批发商、工会和贸易协会等。商务部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商务部在作出此项决定时, 主要是考虑在申请书中是否提出了需要采取征收反倾销税措施的各种理由和因素。如果商务部决定受理,则应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其决定, 并开始进行反倾销调查。如果商务部决定不受理,则应驳回申请,并将其决定在联邦公告上公布。...
欧盟是最早对中国提起反倾销的地区。1979年欧盟就对中国的机械闹钟和糖精钠提出了反倾销指控,到1999年底,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已有80起。且1990年以后的调查占总数的70%以上,是西方国家中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地区。20年来影响我国约10%的出口,损失在30亿美元以上。我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措施的首要目标。1999年欧盟对华的反倾销更是变本加厉,1~10月共立案12起,超出历年立案数量,涉及黄磷、中厚钢板、马钢管件、14寸彩色显像管、CD盒、自行车零部件等产品,总计价值近3亿美元。欧盟在1968年制定了第一部反倾销法,这个法律的具体规定后来经过多次修改。现行的法律是1996年生效的,目的是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中的基本规则纳入欧盟的法律。这个法律称为第384/96号条例。在欧盟,处理反倾销案件的机构主要有欧盟委员会、部长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和欧盟初审法院。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欧盟条约所产生的义务,执行部长理事会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提交建议。欧委会在布鲁塞尔办公,分为不同的部门,负责贸易和反倾销事务的是第一关税司。其中倾销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又分别由不同的业务部门负责,...
反倾销法规定反倾销税的计算是: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计算公式可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进一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反倾销税税率关税×反倾销税税率。...
反倾销反补贴程序是:由受补贴影响的产业或产业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发起补贴调查的书面请求,反补贴调查机关可以应产业代表提出的书面请求或基于自己掌握的证据立案。调查机关邀请其产品涉及到的成员方参加磋商以澄清补贴事实,达成各方所能接受的解决办法。调查机关认定有关证据足以发起调查的,进行调查。确认存在补贴、符合相当数量要求并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进口国当局有权决定是否征收反补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