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
一、什么是占有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例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的,为恶意占有。二、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1、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对有权占有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2、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非为合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权。三、为什么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一)无权占有通常可以分为二类: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所谓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例如,不知道他人在市场上出售的财产是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而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该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占有,占有人占有该财产主观上是善意的。如果占有人明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或对其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怀疑,则应为恶意占有。(二)区别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1、如果占有人在购买由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该财产也是善意的,便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但恶意占有人则不能依善意...
关于占有的保护,《草案》规定于第265条,共两款。就此须说明者有:第一,未规定占有保护上的占有人自力救济权,是为遗漏。第二,占有保护上的请求权种类,乃针对不同的侵害占有的表现形态而设,而侵害占有的形态,又大体与侵害所有权相同。(47)《草案》第38条以下,规定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妨害防止请求权,而第265条仅规定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遗漏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应予补充。第三,第265条第1款第3分句所规定的占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乃以占有作为侵权行为客体,已将占有事实提升至法益或准权利的地位,构成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特别规定,(48)而在与传统上所谓占有之诉或占有保护请求权存在本质差异(如在损害要件、过错要件、诉讼时效等方面,均不可等同视之)。此项尝试虽值得肯定,但就其构成要件尤其是损害的范围,以及与侵害占有本权间的关系,尚有斟酌余地。第四,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一年期的除斥期间规则,第265条第2款仅将其适用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对该一年期除斥期间的性质以及对占有保护请求权功能的误认,应修正为统一适用于所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改定的生效时间是订立契约后就生效了,根据合法中对占有改定的规定债务人只要明确的表示将财产交给占有者此时就会使得交付任务结束,占有改定通过让与财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了双重占有:出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时又意味着完成了两次拟制交付:基于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如租赁)履行的交付。这一过程虽不含有实际交付内容,但却具有物权变动和履行交付的双重法律意义。质押交付占有改定规定是什么质押交付占有改定规定是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里说的“质押财产”是动产。交付是交付占有,通常所说的交付,是指现实交付。观念交付是现实交付的对称,也称为拟制交付。观念交付:实际占有并不发生变化,标的物并不过手,只是占有的本权发生了变化。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85条规定:“质权之设定,因移转占有而生效力。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有学者据此得出结论:由是可知,受让占有,不限于现实交付,即简易交付及指示交付亦可,惟不得依占有改定为之,以维持质权留置效力。为确保质权之留置作用,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因而以占有改定,...
没有区别,刑法中是没有“非法占有罪”这个概念的,我们平时说的“非法占有罪”,实际上就是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一、非法占有的情形(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二、侵占财产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本罪...
占有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所有权的占有权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占有分成不同的种类,以区分不同的占有状态。第一、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即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过程中亲自控制自己的财产。非所有人占有则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实际控制和管领所有物。第二、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这是对非所有人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占有权利。非法占有则指无合法依据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第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是对非法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恶意占有则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所有权占有和占有权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所有权的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人对所有物进行控制和管领的事实。关于占有是否应当列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学说上历来存在着争论。《民法典》将占有明确规定为所有权的权能,主要理由在于:一方面,尽管占有可能是一种事实状态,但也可能是一种法定权利。占有...
(一)事实的推定根据证据法原则,任何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主张事实存在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对于占有,各国都规定了一些事实推定,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因为要对占有的状态都予以证明,不仅事实上做起来困难,而且与将占有和本权分开保护的立法意旨相矛盾。这些事实上的推定有二: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两个期间内,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连续的占有。(二)权利的推定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外形的占有事实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故占有的效力要有权利推定制度做辅佐,即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当然在现实中大多数的占有总是有本权作为基础的,没有权利而占有标的物是非常态。权利推定可以产生下列效力:(1)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2)权利的推定,不但占有人自己可以援用,而且第三人也可以援用。(3)权利的推定属于消极性的,占有人不得利用此项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依据。...
一、有权占有的情形有权占有,是指有法律上或者原因的占有,如保管人,承租人,质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有权占有,主要是指给基于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如: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对寄存物的占有。有权占有,是指有本权的占有,例如基于租赁关系和留置权而产生的占有即为有权占有。二、占有保护请求权有哪些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三、侵占罪的行为表现(一)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合法持有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情况,仅有刑法规定的下列三种:1、代为保管,及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
一、占有的分类占有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所有权的占有权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占有分成不同的种类,以区分不同的占有状态。占有的分类具体如下:1、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是对非法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恶意占有则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2、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即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过程中亲自控制自己的财产。非所有人占有则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实际控制和管领所有物。3、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这是对非所有人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占有权利。非法占有则指无合法依据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二、合法占有分类合法占有的情...
一、合法占有有物权吗合法占有人是物权人,但物权人不一定是合法占有人。因为《民法典》中的占有人,是指实际占有或者通过他们占有财产的人。这里的占有,包括合法占有,也包括非法占有。而物权人一般指权利人,是权利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指依法享有某物品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二、侵占罪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侵占罪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有己有,属于非法占有。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