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仲裁
我国海事仲裁范围广泛,包括船舶买卖、修理、租赁、碰撞等业务及海上保险、共同海损等争议。仲裁是有效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但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当事人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采用仲裁解决争议。 我国海事仲裁范围包括了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等业务以及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所产生的争议。这些争议都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仲裁是一种有效的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但并非所有经济纠纷都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 海事仲裁的程序和实践 海事仲裁是一种解决海上争议的有效方式,其程序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海事仲裁程序包括仲裁请求、仲裁庭组成、证据交换、听证会和仲裁裁决等环节。在实践过程中,仲裁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庭,以确保公正性和中立性。海事仲裁的实践促进了国际海事纠纷的解决,提高了海上贸易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通过仲裁,当事人可以获得快速、高效和成本可控的争议解决方式,维护了海事领域的稳定和发展。 海事仲裁是解决海上争议的有效方式,包...
海事仲裁是指海事纠纷当事人根据事前或事后订立的仲裁协议(条款),将纠纷交由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制度。 具体的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商法》等等。...
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情况发生时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依据。管辖权异议就是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的权力提出抗辩,以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否存在仲裁管辖权,对于仲裁庭和当事人都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它是仲裁程序进行的基石和条件。管辖权的问题没有处理好,没有管辖权,即使做出了裁决书,也可能被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一、工伤仲裁程序及资料工伤劳动仲裁程序步骤一:申请。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法》的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
由于仲裁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自愿将他们的争议提交给他们所信任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解决,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自愿受仲裁裁决的约束。所以大多数仲裁裁决都是靠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如果败诉方不履行裁决,仲裁裁决是否与法院判决一样具有强制力呢,答案是肯定的。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效力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为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如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力,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民诉法第217条第一款也有相同的规定。下面就裁决在国内执行和国外执行等情况分别作些介绍,以方便仲裁当事人了解这方面的法律,在执行裁决时做到心中有数。一、在国内法院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以及涉外裁决的败诉方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或败诉方虽为外国公民或法人但在中国境内有财产的,胜诉一方需向国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条对海事仲裁裁决的执行作了专门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向被执行的财...
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效力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为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如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力,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民诉法第217条第一款也有相同的规定。下面就裁决在国内执行和国外执行等情况分别作些介绍,以方便仲裁当事人了解这方面的法律,在执行裁决时做到心中有数。一、在国内法院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以及涉外裁决的败诉方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或败诉方虽为外国公民或法人但在中国境内有财产的,胜诉一方需向国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条对海事仲裁裁决的执行作了专门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需特别指出的是,在败诉方不履行裁决时,胜诉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将...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范围:1、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2、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所发生的争议;3、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所发生的争议;4、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争议,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所发生的争议;5、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争议;6、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和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它与物流有关的争议;7、渔业生产、捕捞等所发生的争议;8、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争议。...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灵活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该裁决书能得到法院的执行;或者申请人在和解协议得到被申请人的自动履行或提供担保后,申请撤案。一、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什么优点?在海事仲裁实践中,调解员为仲裁庭的仲裁员,这是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区别于单纯调解的主要特点之一。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得含有任何强迫因素。调解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调解不成,仲裁庭应立即恢复仲裁程序,继续审理。实践证明,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具有很多优点:1、节省时间和费用。当事人不必为调解另付费用,调解成功,仲裁程序便不再进行;2、调解成功率高。由于仲裁员在调解开始前已经将事实与法律问题基本弄清,在此基础上,仲裁员作为调解员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可能性较单纯调解更大;3、和解协议有保障。单纯调解程序中产生的和解协议很难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而由仲裁庭以裁决书形式作出的和解协议,能够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在中国海事仲裁中受到了当事人的欢迎。许多因租船合同、船舶碰撞、打捞救助、海洋内河货运合同、提单或其他单证、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