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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

更新时间:2024-08-05 19: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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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是指银行利用特定手段对服务对象实施的监督管理。银行通过存贷汇付等业务,反映并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业在生产、供应、销售、储备等方面的经济活动情况。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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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

银行业监管机构包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 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等。 金融机构监管部门部分主要职责及监管措施如下: 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 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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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规章、规则与审批或者核准职责;2、发行与交易环节的监管职责;3、对证券发行人、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职责;4、证券业务人员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的制定与监督职责;5、信息监管职责;6、对证券业协会的指导监督职责;7、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职责;8、其他职责。相关法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十七条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第二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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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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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两种,内部监管即对银行内部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外部监管即来自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第六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第六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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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具有两大特点。第一个特点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国际银行监管的先进理念和其他国家和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条文设计时大量借鉴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所提出的银行监管的最佳做法,参阅了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其他指导性文件以及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除“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共有41条,其中50%以上的条款都直接体现了核心原则的思想。第二个特点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既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也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一方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监管机构使用监管手段和措施给予了适当授权,为实施有效银行监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形成了对监管机构严格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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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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