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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

更新时间:2024-01-13 10: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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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票据行为。 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包括承兑人、出票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等都可以成为被保证人;除被保证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其他票据债务人均可成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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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

一、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这是按照保证人的人数进行的分类。保证人为一人的,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二、完全保证和部分保证。这是按照保证的金额进行的分类。对票据金额全部承担保证的,为完全保证;仅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承担保证的,为部分保证。我国未明确规定是否承认部分保证,仅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如果将部分保证视为对保证附加的条件,则可认为不允许进行部分保证。三、正式保证。这是按照保证的方式进行的分类。按照有关保证的规定,进行完整的票据保证记载的票据保证,为正式保证。四、单纯保证。这是按照保证的内容进行的分类。在进行票据保证时,不附加任何条件的票据保证,为单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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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保证主要是汇票和本票的保证。票据的保证除具有民法上保证的主要特征外,还与民法上的保证有着不同之处。民法上的保证是合同行为,经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约定,保证才能成立。而票据保证则不需要与票据债权人约定,保证人在汇票上按照法定要求记载保证条款后,保证即成立,由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票据的保证,其法律意义在于增强票据债务人的信用,更好地保护持票人的利益,维护票据的正常流通。票据保证不同于民法上的保证的另一个方面是,票据保证必须是对票据记载的全部金额进行保证,保证人承担的是对票据债务的全部金额的保证责任。其原因在于,票据背书转让时,不能对部分票据金额进行转让,票据债务从转让、承兑到付款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割票据债务。因而,票据保证只能对票据全部金额进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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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票据流通的信用度,最大可能地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票据保证,并对票据保证人的责任做了明确规定。我国《票据法》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责任,但是,被保证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第81条对本票的保证作了相同的规定,我国关于票据保证的规定与《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32条规定相一致,符合国际的通行规定?票据保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票据保证人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国外票据法大都对票据保证制度做了规定,但对保证人的资格规定不一,《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汇票上的债务,可以设立保证,并且第三人或者已在汇票上签名的当事人都可以作为保证人。《日本票据法》第30条规定:“票据保证,第三者或已在汇票上签名的当事人均得为之。”《美国票据法》第3—416条在保证人的合同中规定,在签名外加载“保证付款”或同义文句的,意指签名者承诺如果票据到期不获付款,他将依据票据文义支付,无需持票人先向任何其他当事人要求清偿,《英国票据法》没有专设票据保证的条文,只规定凡未以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地位而在票据上签名的,对于善意持票人应负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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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法系各国关于票据保证效力的原理主要表现为:1、票据保证的从属性。即票据保证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从属于或决定于被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的责任和被保证人的责任相同。一方面,就数量而言,除保证人只就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而为保证外,被保证人的债务有多少,保证人也必须承担多少。就种类而言,保证人如果是为承兑人保证,就应负付款责任,如果为发票人或背书人保证,就应负担保承兑及付款的责任。[11]另一方面,持票人可以直接向被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亦即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民法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2、票据保证的独立性。即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在实质上无效(如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受欺诈或票据被伪造等)的情况下,保证人仍得负保证之责。只有被保证的债务因欠缺形式要件(比如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记载了不得记载事项、行为人未签章等)而无效时,保证人的债务才会归于无效。3、共同保证人的责任。《票据法》第51条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台湾票据法》第62条也有同样的规定。据此,每一保证人均得对被保证的债务负全部责任,且这种连带责任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以特约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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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是票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1)体现对票据权利的保护。保证作为使票据权利得以确实实现的一种保障,对于票据权利人来说,是有利的。(2)暴露出被保证人的信用问题。通常认为,在票据上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后,虽然对票据付款起到了保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了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在信用上的问题,这不仅对票据债务人不利,同时也可能影响到票据本身的信用,从而对持票人再行转让票据造成一定的障碍。(3)票据保证的适用。在国外的实际票据活动中,尽管需要对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一定的保证,大多也不直接采取票据保证的形式,而采取由事实上的保证人对票据进行背书或者承兑的形式,来实现保证的目的,这被称为隐蔽保证。但由于隐蔽保证不具有票据保证的要件,在性质上并不属于票据保证,因而,只能依其本身所采取的行为形式发生效力,而不能按照票据保证的规定发生效力。在我国的票据活动中,在需要对票据的履行提供担保时,采用票据保证,应该说是一种可靠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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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人的责任,简单地说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含义是,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履行。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是相同的,种类也是相同的。持票人向保证人请求付款时,保证人应当支付全部票据金额,不能以要求持票人先向被保证人求偿为由拒绝付款,也不能部分付款,必须是依票据记载的金额和加上利息、有关费用等金额付款。因此,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履行了票据债务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对于票据保证,票据法规定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是为了增强票据的信用功能,切实保障持票人能够实现其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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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丶哪些人不能作为票据保证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首先要由票据债务人履行,只是在债务人无力履行或无法履行时,才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票据债务。按照保证的一般原理,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作票据保证人。保证人承担的是对票据债务的保证责任。由于我国票据业务,特别是私人票据业务还不发达,公民个人作为票据保证人的还很少见。所以,实践中的保证人以金融机构等法人组织为多。票据保证人应当限于该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票据债务人不能充当同一张票据的其他债务人的保证人。因为,保证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目的,是增强票据的信用,保证票据债务的履行。如果由票据债务人担任同一票据的保证人,就变成债务人自己保证自己履行债务,其保证就失去了意义。例如,付款人为同一汇票上的出票人或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付款人本身已负有绝对付款的义务,他对出票人或背书人的保证,根本不会增强汇票债务人总体的偿债能力,失去了汇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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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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