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扣押
船舶的释放和诉讼扣押船舶是一种保全措施,其直接的目的是保全海事请求权。被申请人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后,海事法院应释放船舶。担保可以提供给申请人,也可以提供给海事法院,由申请人向海事法院申请释放船舶,也可以由海事法院直接释放船舶。船舶释放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程序便告终结。申请人可以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实体争议,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扣船规定”,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具有对实体争议的管辖权。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的,则必须按照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合同内容】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合同内容】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
问题:哪些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1条规定的22项海事请求,只有具有这些请求的海事当事人才可以向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而根据该法第23条的规定,除了第21条规定的22项海事请求外,其他海事请求不能作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理由。因此,只有具有第21条规定的22项海事请求的海事当事人,才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 只有具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1条规定的22项海事请求的海事当事人,才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合同内容】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合同内容】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
海事局有权扣押船舶,海事局是交通运输部直属行政机构,主要是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
下列情况下,可以拍卖扣押船舶: (一)海事请求人提讼仲裁后申请拍卖的,可以拍卖扣押船; (二)扣押期间届满船舶不宜继续扣押且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的,可以拍卖扣押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 (1)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 (2)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 (3)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的海事请求; (4)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海事请求; (5)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请求除外。从事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不得被扣押。...
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多长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是把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三十日。海事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扣押船舶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海事法院在发布或者解除扣押船舶命令的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协助执行的范围和内容,有关部门有义务协助执行。海事法院认为必要,可以直接派员登轮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