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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

更新时间:2024-07-11 14: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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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程序。破产宣告裁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作出破产宣告的同时,法院应选任破产管理人,决定债权申报期间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期日,公告与破产宣告有关内容。
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程序中,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否则人民法院将直接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关于宣告破产的条件及破产宣告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在破产宣告程序中,如果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破产宣告期间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或者和解、重整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负债务,经管理人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人民法院将直接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在破产宣告过程中,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需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宣告程序需要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积极配合。在破产宣告期间,如果没有和解或重整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且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管理人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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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的效力为:1、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成为破产人;2、管理人管理破产企业;3、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一、所有资产不够还债务怎么办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二、什么是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的内容是,在行使方式上,要求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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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宣告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吗破产宣告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程序终结是指从破产申请开始,经过和解重整、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申报破产债权、进行破产债权抵销、处置破产财产、进行破产财产分配等一系列破产程序,全部程序都完成后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报告分配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二、破产程序终结方式1、由和解整顿程序完成引发的终结;2、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的终结。三、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1、对于破产人的效力。由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因此,破产程序因分配完毕和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后,法人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债务当然免除。2、对于破产债权人的效力。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于破产终结裁定作出后视为消灭。破产债权人不能于程序结束后向债务人另行主张权利。和解协议实现后,和解债权人于达成和解协议时所免除的部分债权,在整顿成功后亦不得向债务企业再行索要。但是,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等享有的权利,原则上不受影响。被保证人(主债务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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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宣告是什么意思所谓破产宣告的意思,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程序。破产宣告裁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作出破产宣告的同时,法院应选任破产管理人,决定债权申报期间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期日,公告与破产宣告有关内容。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在人身自由权利上受到一定拘束,在公私法上一定资格丧失,如不得担任公职人员候选人,撤销律师、会计师资格,不得充任股份有限责任公苛董事及监察人等,并且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债权人不得个别行使权利,只能依破产程序受偿。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也受到破产宣告效力的影响。二、破产宣告的程序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应该宣告其破产。破产宣告应公开进行。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破产的,破产宣告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到庭。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制作破产宣告裁定书,其内容包括破产人的基本情况;破产原因,宣告破产的法律依据;破产宣告应进行的其他事项;破产宣告日期。三、宣告破产的条件是什么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构成丧失清偿能力。2.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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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何时下裁定宣告企业破产,法律没有规定。实务中,有的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立即下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同时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太妥当,理由是:1.从破产法的立法结构上分析,破产程序应当是这样的:提出申请→受理案件→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分配→破产终结。该做法把破产宣告提到了召开债权人会议之前,有违立法本意。2.从法理上分析,人民法院审理任何一个案件,都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给予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时间和机会。在破产案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这一程序,就是给予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时间和机会。如果受理案件后立即宣告企业破产,就剥夺了当事人的这种权利。3.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程序中,如果受理后立即下破产宣告裁定,则和解与整顿程序无法进行。因为和解与整顿程序的目的,就在于保存企业,不致使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已经宣告破产了,和解与整顿程序就失去了设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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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在债务人经营活动失败的情况下,为公正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必须完善相应的社会救济制度,即破产制度。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经济主体是多元化的趋势。颁布于80年代计划经济时期的《企业(试行)》仅适用于国有企业,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破产的规定又过于简单,实践中对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实质条件在认识和理解上又各有差异,有关标准界定不明确,操作失去规范性。致债务人利用破产逃避债务的现象层出不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的,又因举证困难等而又寥寥无几。在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中起重要维系作用的信用关系即债务关系,无法得到正常实现。不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使社会经济秩序受到了破坏。《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这一规定将破产的界限限定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但亏损一词是经济概念,不是法律概念。现实社会中,企业亏损的原因是多样的、复杂的。同时,一个企业亏损也并非代表其丧失信用,债务关系无法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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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负责人:电话:20XX年X月X日,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XX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XX法院于20XX年X月X日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经XX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XX市XX事务所为公司破产管理人。20XX年X月X日,XX法院召集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请人向全体债权人汇报了XX公司破产情况。债权人会议期间,申请人与债权人并未就破产事宜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XX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的工作、调查,现已查明:1、截至20XX年X月X日,XX公司资产总额为4265351.93元。其中固定资产经评估为:130890元;银行存款为:1,461,299.93元;应收账款为:2673162元。上述XX公司的资产中,可用于清偿到期债务的财产为1592189.93元。2、截至2011年4月11日,申请人已经确认XX公司的负债总额为3,640,454.80元。其中,拖欠职工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为:371353元;拖欠应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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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宣告只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2)破产宣告是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3)破产宣告是开始破产清算的标志;(4)破产宣告发生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效力。二、应当裁定破产的情形(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三、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四、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应当组织企业财会人员做好财务决策工作、保管人员编制好财产清单、业务人员做好购销等业务的清结工作。五、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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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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