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过错承担者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第三人。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人和动物饲养人都要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法律赋予被侵权人选择权,这样可使被侵权人获得法律救济、得到实际赔偿的可能性大大的增加。...
可否减免国家赔偿责任应分别以下几种情况而定: 1、对致害结果,第三人过错是直接原因,违法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是间接原因。一般是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不作为,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受损。该类案件处理应适用救济穷尽原则,即只有受害人向第三人无法求偿时或无法完全得到赔偿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2、对致害结果,违法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是直接原因,第三人过错是间接原因。 (1)行政赔偿中的第三人过错。在行政执法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必须充分,在第三人诬陷、作伪证、错告或检举失实、错误指认等情况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对第三人提供的虚假信息查证属实,作出事实不清的行政行为,显属违法。故国家不可免除赔偿责任。 (2)刑事赔偿中的第三人过错。因第三人过错发生的刑事错案,主要包括错拘、错捕、错判。公安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也没有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实施拘留,即使是第三人过错造成的,但由于公安机关把关不严,拘留了不符合拘留条件的人,故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3、对致害结果,违法行政或司法者及第三人过错均为直接原因。尽管违法行政或司法行为与第三人的致害行为对损害结果都有“原因力”,但行为性质...
只有在第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时,无过错方才可以索要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一、什么是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的主观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既不同于普通过错,也不同于混合过错和共同过错。具体表现在第三人不属于被告和原告一方,在第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第三人既可能与被告共同引发损害结果,也可能由第三人自己单独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侵权案件中第三人过错需要满足哪些要件1、第三人过错主体是第三人。2、第三人与当事人没有过错联系,即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如果第三人与被告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行为能够预见到,那么他们之间就有了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第三人的行为与被告的行为一起构成一个整体,这种情况下,他们将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3、第三人过错是免除或者减轻加害人责任的依据,或者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依据。三、第三人过错能否作为免责事由1、对于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害,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都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2、对于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害,第三人过错、...
一、第三人过错的认定第三人的过错是指不法行为人、原告之外的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故意或过失。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饲养的动物侵权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二、第三人的过错法律后果依据第三人的过错是否构成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有以下情形:1、构成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此种情况,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2、不是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即行为人的行为中介入了第三人的过错。此种情况下,根据第三人的行为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而分别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三、侵权人与第三人的责任形态1、不真正连带责任。(1)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2)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
一、第三人过错有什么特征第三人过错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具有的主观过错。第三人过错有以下特征:1、第三人过错主体是第三人;2、第三人与当事人没有过错联系,即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3、第三人过错是免除或者减轻加害人责任的依据,或者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依据。二、什么是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具有的主观过错。同时也是从纯粹事实角度观察加害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第三人过错不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过错时减轻被告相关责任的事由;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人的行为与加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三、民法典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规定有哪些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坐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此规定并未起到真正的突破,严格原则的突破,并未起到规范作用。现行我国社会还存在许多诸如此类情况。我国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设计一般采取德国式的登记生效主义,通常规定非经管理部门登记,物权不发生变动。而在200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下称《查封规定》)中,出于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目的,对此原则进行了一定的突破。一、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内涵(一)对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理解《查封规定》第十七条: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这里的对此,应当理解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即如由于登记部门的原因或者其他非第三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而第三人在交易行为中是否有违约行为或是否尽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