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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

更新时间:2024-01-23 15: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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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根据与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得其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 (1)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2)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 (3)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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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时怎么计算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进行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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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报酬的法律规定: 1、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国家宏观调控工资总额; 2、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3、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无故扣除或拖欠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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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支付法律规定及维权途径。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需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和经济补偿。违反规定将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并需支付赔偿金。违规情况包括未按约定支付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劳动者可通过投诉、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报酬是指公民通过劳动取得的收入及其他财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违反劳动报酬支付法律规定的情形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对于违反劳动报酬支付法律规定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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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后果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后果是:超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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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如何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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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基本情况赵某于1999年被市邮政局招聘为邮政储蓄所业务员,在市邮政储蓄所工作。2003年5月,赵某提出辞职请求,并向市邮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年6月23日,市邮政局批准其辞职(批准书至今未送达赵某)。7月6日,赵某离职。8月20日,市邮政局出具同意赵某辞职的证明。之后,赵某向市邮政局索要劳动报酬。市邮政局拒绝受理的理由如下:;赵某是自己辞职,而不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赵某证实,她向市局提出的辞职申请是要约,市局同意她的辞职是接受。因此,她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双方协商终止第二,法律问题。第一,赵某辞职是否属于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问题2.赵某能否获得劳动报酬问题3.案件是否已过仲裁期限有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双方没有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但单位在她递交辞职信后同意她辞职第二种意见是,赵某辞职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如下:1.员工经批准辞职是同意终止原劳动合同的,(合同法第二条),23.对于“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辞职以外的事项)进行协商”的情形,不影响劳动合同终止的性质(其他未尽事宜可以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解决,但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终止,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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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1、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2、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3、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一、企业可以在经济效益下滑时减少员工工资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依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3、《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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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1、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2、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3、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二、工资工资是工钱的一种类型,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固定工作关系里的员工所得的具有发放上的时间规则的薪酬,是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是劳务报酬(劳酬)中的一种主要形式。构件之一是员工,之二是具有发放上的时间规则,之三是薪资一般是货币形式·。因此,工资是劳务报酬(劳酬)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并非任何劳务报酬都是工资,例如被邀请做报告所得的报酬就不是工资。三、劳动报酬和工资的区别1、可以理解为劳动报酬是广义的,工资薪金是狭义的。2、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3、劳动报酬,包括:工资薪金。一次性的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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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首先,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认为江新与何玉田若以不服劳动仲裁委的不予受理裁决,起诉至法院,则由仲裁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观点是不妥的。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不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作为确定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依据。其次,认为只要劳动者不通过劳动仲裁,而是依工资欠条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为条件,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才具有管辖权的观点亦有不妥之处,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之规定,江新与何玉田若凭借欠条,起诉章元礼追索劳动报酬,那么确实应该用人单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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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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