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处罚程序: 1、发案与立案; 2、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3、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 4、行政处罚依法告知; 5、执行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主要需写明申辩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地址、电话等)以及具体申辩事由。...
工商行政处罚的内容: 1、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违反经营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2、对外国(地区)企业未经登记擅自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或者所设代表机构从事违反有关代表机构管理规定的行为; 3、对未经登记擅自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为; 4、对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5、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6、对经销进口商品无合法凭证的行为;等等。...
工商行政处罚的期限是二年,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若是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设置及其分工情况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监察部代表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部即国务院行使监察职能,是主管全国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监察对象为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察厅(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监察厅(局)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监察部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监察部领导为主。其监察对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适用监察机关分级管理规定,行政公署及其领导人员也应是省、自治区监察厅的监察对象。(3)自治州、设区的市的监察局自治州、设区的市的监察局作为自治州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一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其监察对象为自...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总则,管辖,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期间、送达,行政处罚的执行,立卷,监督,附则9章90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予以废止。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第八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
(一)处罚机构: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事项名称:1、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违反经营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2、对外国(地区)企业未经登记擅自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或者所设代表机构从事违反有关代表机构管理规定的行为;3、对未经登记擅自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为;4、对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5、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6、对经销进口商品无合法凭证的行为;7、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8、对利用合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9、对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10、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1、对自行发布或代行设计、制作、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从事其他违法广告活动的行为;12、对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行为;13、对订立企业动产抵押合同或者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或者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的行为;14、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三)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四)行政处罚程序: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中行政拘留只由公安机关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7年9月4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其中,对工商行政处罚的执行作出以下的规定:第六十八条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六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第七十条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第七十一条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