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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特殊保护

更新时间:2024-01-23 14: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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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及身体状况,为保证其身心健康,对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未成年工所采取的各项安全和卫生的保护措施。 主要内容有: (1)就业年龄的限制,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我国法定最低就业年龄是一般行业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工人; (2)工作时间的保护,一般情况下,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禁止安排他们做夜班及加班加点工作; (3)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对未成年工身体健康特别有害的工作; (4)组织指导未成年工的业余文化、技术学习等。
未成年特殊保护

未成年特殊保护

一、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二、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上、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四、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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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国家的的发展的后备力量。一个国家发展的最根本的力量是人,尤其是人的质量。如果一个国家的未成人的保护做得不好,一切都是空谈。未成年人是一个弱势群体。虽说法律规定每个人的人格都是独立的,但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经济不独立,容易遭受侵害。其次,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不成熟,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限,自我保护能力有限。不仅我国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给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的主人,是一个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故,需要特别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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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上、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4)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下列时间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察:第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第二,工作满1年;第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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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到所管辖的劳动行政部门领对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到所管辖的劳动行政部门领取《未成年工登记表》和《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经登记、体检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体检要求市政、建工、房管、公用、交通、邮电、铁路分局和地方铁路局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由市劳动局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负责,其他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校办企业及私营企业等)由其所在区、县劳动局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负责。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由市劳动局指定的检测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及处罚市、区、县劳动局对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搪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查出一人次,罚款1000元。凡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摘自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津劳护字[1995]第59号,(199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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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发育,使其免受职业侵害,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安排工作岗位的重要依据。《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1年;3、年满18周岁,距前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体检发现未成年工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为未成年工调换适宜的工作岗位;未成年工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治疗。用人单位不仅要对未成年工健康检查事宜进行全面的安排,而且所涉及的所有费用支出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未成年工在规定的健康检查期间应算做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二、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工要求外,还要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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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备案内容提示:备案对象和接受机关备案依据(一)备案对象和接受机关1.备案对象: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2.接受备案的机关: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具体可以委托给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经办。(二)备案依据1.《中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备案内容提示:备案对象和接受机关备案依据(一)备案对象和接受机关1.备案对象: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2.接受备案的机关: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具体可以委托给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经办。(二)备案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全国八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9日劳部发[1994]498号)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1)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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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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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保障贫困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失去监护和暂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实际困难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2、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先救护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作出上述规定。专家认为,这一规定是一些国际法律中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将受处罚草案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草案同时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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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名词解释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有:(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上、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有:(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上、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4)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下列时间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察:第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第二,工作满1年;第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二、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包含什么《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的特殊保护有:规定了禁忌从事的高强度高危劳动;对怀孕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的规定;定期健康检查等。《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到六十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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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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