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中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即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区域设置,基本上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三级。它们的组成及职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设立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经上级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们都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各项行政事务。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通过的决议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即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都是5年,因此,各级人大代表每届的任期为5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等。...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根据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要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和报告工作,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全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同时又要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努力搞好工作。(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均为5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这种领导体制是由行政机关的性质和职权决定的,是工作的需要。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对于重大问题的决策,仍然要召开会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征地批准权限对征用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严格的批准权限。这对规范土地征用,切实保护耕地,合理用地,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5条及其《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征地批准权限如下:1、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是包括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和其他土地1000亩以上合计为2000亩以上。2、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土地10亩以下”包括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耕地3亩以下和其他土地10亩以下,合计为3亩以上10亩以下。3、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4、征用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1989年颁行的《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环境保护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但同时也规定了严厉行政问责措施。在授予新的监管权力方面,一个重大突破是明确了基层环保部门下设的环境监察机构法律上的地位,授予其一定的执法权。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教授胡某认为,新《环境保护法》其实对政府的要求更加严格了。第一,将环境保护与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挂钩,这是第一次将干部任用写到环保法当中。比如说,某个地方领导任职期间,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没有改善,甚至有比较大的恶化,无论GDP翻了多少番,在升迁问题上,一票否决,这是一个硬性指标。第二,新《环境保护法》延续了水污染防治法的条款,实行区域限批。比如说,这个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没做好,辖区内重点污染物(比如二氧化硫)排放超过了总量控制的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接影响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在执法层面,新《环境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如何检查排污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理机构和其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排放污染物的机构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被检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进行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人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留。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情况,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依法接受监督。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