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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更新时间:2024-01-11 18: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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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凡是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以上行为,具备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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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一、判断罪数的标准: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二、实质的一罪(一行为貌似数罪,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继续犯:是指犯罪一旦着手实行后,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与状态犯的区别: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但是犯罪状态持续存在的犯罪。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是指一个行为表面上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在此基础上又造成了特定的损害后果,法律加重其刑罚。三、处断的一罪(实际上是数罪,但处断为一罪)连续犯:是指基于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而犯同种性质罪的情况。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包括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或者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当然结果,从而被吸收的情况。四、法定的一罪:惯犯:旧刑法中有惯偷和惯骗,新刑法中已经没有关于惯犯的规定。与惯犯相似的,是赌博罪,以赌博为常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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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也是数罪。但在适用这一标准时,涉及对犯罪构成本身以及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犯罪构成是具有实质内容的,其实质内容又决定了它有特定的外延。因此,如果现实发生的事实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就应认为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例如,抢劫是故意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行为人故意以暴力方法强取他人财物时,就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不能认为其中的暴力行为另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为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包含了以暴力方法致人伤亡。在判断现实所发生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注意分析客观行为的性质,又要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能只根据某一方面的事实区分一罪与数罪。在认定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时,还要注意刑法的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因此,不能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再如,刑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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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形态是指在刑法中,一个犯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的情况。根据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定义,可以得知想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实质上是一罪;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个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本罪即行为人的目的犯罪触犯的罪名,他罪指行为人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的罪名;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犯罪形态。因此,罪数形态包括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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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确定罪数,从而准确定罪。其次,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适当量刑,刑罚应以犯罪为前提,与犯罪相适应。因此,对一罪只能处罚一罪,对数罪应当并罚。最后,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是采用犯罪构成标准说,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基于一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因此,正确区分罪数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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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刑法学中,历来存在着许多有关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如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因果关系标准说等。所有这些判断罪数的观点,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缺陷,即仅以犯罪构成要件的某一要素或者某一方面为标准区分罪数,故其实际均未超出客观主义或主观主义的局限性。运用这些以偏概全的标准,都无法对罪数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我国刑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在全面剖析国外学者关于罪数标准学说的优劣利弊,吸收某些学说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普遍公认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理论。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犯罪构成标准说,以犯罪现象的自身规律为出发点。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可以在确保罪数判定的法定性、统一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上,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此外,犯罪构成标准说,不仅在罪数形态论领域贯彻了犯罪构成理论,而且为犯罪形态论的深入研究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保障。所以,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作为罪数判断标准无疑是科学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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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与数罪并罚的关系罪数是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或数罪。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罪数与数罪并罚是交叉关系,如果是一罪的,按照一罪处理。如果是数罪的,可能会数罪并罚,也可能从一重处罚。数罪并罚的原则:一、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加重是《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根据《刑法》规定,当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时候,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限制加重原则中的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总和刑期的限制,在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的时候,不得超过数罪的总和刑期。二是数罪并罚的法定最高限度的限制,即有期徒刑不得超过二十五年,拘役不得超过一年,管制不得超过三年。当总和刑期超过上述期限的时候,数罪并罚应当受其限制。二、吸收原则《刑法》第六十九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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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罚上,一个犯一罪只能定一个罪名,处以一个罪的刑罚;一人犯数罪,则应定数个罪名,并实行数罪并罚。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各国刑法理论上有许多学说。我国刑法以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凡是行为人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以上行为,具备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一、数罪并罚的界定数罪并罚指对于一人在一定期限内犯有的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适用数罪并罚的特征:1、必须是一人犯有数罪,包括单纯的数罪、复杂的数罪,也包括单纯罪和复杂罪。必须是司法上认定为数罪。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2、数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实施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包括:判决宣告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实施的但侦查审判时没有发现的漏罪,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的新罪三种情况。判决宣告前或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但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被发现的罪,就不能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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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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