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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2024-07-12 09: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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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只要污染环境造成危害的,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也不管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违法,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以污染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事实为前提条件,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上,通常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二是对人身伤害只赔偿所引起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一、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和业务范围(1)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和司法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工作的特殊需求,对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资质;(2)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空气环境污染鉴定、水环境污染鉴定、声环境污染鉴定、光环境污染鉴定、土壤环境污染鉴定、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鉴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环境保护或治理工程项目评估鉴定。二、成立环境污染损害机构标准1、资历与信誉(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2)企业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经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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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在人类活动中产生的污染对人类造成损害时,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行为人必须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并导致他人人身权利受损。环境污染行为与人身权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对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等。行为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维护受害人权益和保护环境。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在生产、科研、生活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源进入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造成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遭受损害以及人的正常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妨害时,行为人依法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认定中,行为人必须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并且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在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中,受害人只能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只能成为环境污染侵害财产权受害人。此外,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与他人人身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行为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以达到恢复受害人的权益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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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确认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他所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各专家学者对此众说纷纭。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是将环境污染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了民事基本法之外,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完全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水污染损失有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失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1)战争行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则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是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安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也正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创了我国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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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需满足自然原因,且采取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第三人过错需当事人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加害人需证明第三人过错,适用于一般环境污染损害。此外,战争行为和主管部门的疏忽或过失也可作为免责条件。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需要满足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且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需要具备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且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此外,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和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也可以作为免责条件。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免责事由及其法律适用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免责事由是指在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中,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第三方责任、受害人过错等。不可抗力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免责责任。第三方责任是指环境污染是由第三方行为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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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污染损害由污染者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由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对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可知,环境污染由污染者承担责任,同时造成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赔偿。(二)污染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1、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承担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以污染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事实为前提条件,换言之,有损害才有赔偿,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上,通常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二是对人身伤害只赔偿所引起的财产损失的原则。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是指赔偿范围的大小要以行为人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对人身伤害只赔偿财产损失,是指侵权行为人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或造成死亡,赔偿范围是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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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赔偿。由于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包括继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2、财产损害赔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包括5方面:(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合理费用。损害赔偿的范围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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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没有具体的规定。 污染环境损害的赔偿有以下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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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污染者进行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以及精神方面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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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三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一般民事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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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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